乐乐 发表于 2014-6-23 20:45:21

招标控制价是对总价的限制还是对综合单价的限制?

根据2013计价规范条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故招标控制价应当是对综合单价的限制而不是总价。不平衡报价属于恶意竞争,在国外也是违法的,我国更应防止而不应提倡。不平衡报价的实质是为了在预期要增加工程量的项目报高价,再通过另一预期减少工程量的项目中报低价,以便投标时不影响总价,而结算时获取不正当收益。如果对综合单价进行了限制,就可以有效的防止不平衡报价行为。

对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应明确是综合单价而不应是总价。

根据条文当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谢洪学在2013年5月9日北京宣贯会上答复是总价。本人认为应当指综合单价。这样做易于操作,且符合单价合同精神。

乐乐 发表于 2014-6-23 20:45:21

招标控制价是对综合单价的控制,理由如下:
1)2013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
2)2013规范中规定应采用单价合同,就与总价无关,为何要控制总价?
3)控制单价可以有效防止不平衡报价,控制总价会给不平衡报价制造机会;
4)对控制价超3%的投诉,应指综合单价,这样做易于处理;投诉哪一项,查哪一项即可,2日内可以解决;
5)若对控制价总价超3%的投诉,不指出具体问题,不易处理。

乐乐 发表于 2014-6-23 20:45:21

招标控制价是对总价的限制还是对综合单价的限制

motorola127 发表于 2014-6-23 20:45:21

没人做正方??
我尝试一下,虽然我同意反方的部分观点。
1、首先:不平衡报价法是一种投标策略写进各工程类教科书的,并不能直接定性为恶性竞争。
其次:这里面区分是否为恶性竞争的一个关键词叫“低于成本价”,什么叫“低于成本价”,一直也未有定论。况且,不平衡报价法很多时候是根据合同付款方式从资本运作的角度,为尽早资金回笼而设定并采用的。
总结:不平衡报价法,我觉得存在即合理,至少能反应报价单位是一个成熟的、有经验的承包商,因为不平衡报价法也是有风险的。从整个行业的高度来讲:对我国施工承包商的管理及控制水平起到了推进促进作用。
2、投标活动本质为风险投资,其本意就是加强竞争力度,充分利用市场,优胜劣汰。倘若限定单价,是否有回到了计划经济年代的嫌疑?
3、我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翻出来看了一下,也未有提及,正如反方讲的,2013规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招标控制价是对综合单价的限制。本人再反问一句,若按楼主所说,那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如何限制(采用不同的措施,费用差距很大,编制标底的时候如何设置控制单价?有绝对正确的拟选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吗?那如何保证招标控制单价的合理性?)
4、2013规范中规定应采用单价合同,就与总价无关,为何要控制总价?
这一点我与楼主的看法不太一致
首先:08清单规范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其次:控制总价是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对项目造价的一个宏观控制,为的是设定一个“度”,让拟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在一个合理的设定范围内运作。所以,采用单价合同与控制总价并不是像楼主提出的那种矛盾关系。
5、楼主提出的3)、4)、5),根据我以上的表述,也能明白我的观点,总结一下,如果控制综合单价,那还不如用定额计价法,至少有个标准,大家都省的扯皮争议了,岂不更好?
事物都是辩证的,希望能在争论中得到更多的感悟。
学术争论,旨在存疑。如有不成熟的观点,望楼主莫怪

motorola127 发表于 2014-6-23 20:45:21

1、关于不平衡报价
听说,在国外对不平衡报价是定义为恶意竞争的,因为它不但损害招标方的利益,也损害其他投标方的利益。不平衡报价又是一把双刃剑,弄巧成拙会招致废标而把自己葬送进去。
教科书上讲了不平衡报价之后,还加上一句,要当心不要被招标方抓住而废标。这好比有人教偷窃,然后一再嘱咐,不要被警察抓住。两者是一个道理。此话我曾对一位大学教授讲,他笑着说:“这都是从香港教材上抄来的”。
2、投标活动本质为风险投资,其本意就是加强竞争力度,充分利用市场,优胜劣汰。倘若限定单价,是否有回到了计划经济年代的嫌疑?
投标控制价体现的是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最高限价,这是公开透明的,是可以投诉的。它可以有效防止围标现象。
竞争要靠管理来降低成本,而不是靠用不正当手段来牟利。
3、2013规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招标控制价是对综合单价的限制。此话我也引用。过去,专家在讲解08清单的招标控制价时,明确讲过,不仅是对总价的限制(针对总价合同),而且对综合单价也要限制(针对单价合同)。我考虑这就是没有明确只对综合单价限制的理由。
4、楼上说:08清单规范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2013规范第7.1.3条中,已经把宜采用单价合同改为应采用单价合同了。在这里我的看法是“应”改为“必须”采用单价合同,较为符合规范精神。因为这个规范从头到尾都是讲在单价合同的前提下,对工程量变更和单价如何调整结算。你这里出来个总价合同,让我们如何执行规范?但一想,前面3.1.3条规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所以,把总价合同列为不执行工程量等专门性规定外的一类比较合适。
5、总结一下,如果控制综合单价,那还不如用定额计价法,至少有个标准,大家都省的扯皮争议了,岂不更好?
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都是计价方法。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是政策规定。定额计价也可以实行招标控制价。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关于招标控制价是对总价的限制还是对综合单价的限制问题,谢洪学在北京宣贯会上的答复是总价,不过最后他表示可以商榷;我们这里的造价管理部门也答复是总价,但我在QQ上让他看了以上的贴子后,答复是:“谢谢!”
让我再引用你贴子中的最后一句:希望能在争论中得到更多的感悟。

motorola127 发表于 2014-6-23 20:45:21

楼上所述,句句在理,但本人觉得还不足以支撑反方的观点。
楼主如此坚定自己的想法及思路,想必心中已有沟壑。
那学生提以下几个疑问,望楼主答复。
1、“根据条文当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谢洪学在2013年5月9日北京宣贯会上答复是总价。本人认为应当指综合单价。这样做易于操作,且符合单价合同精神。”
你的意思是控制每个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误差在±3%内?是这个意思吗?
2、承包商的任务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期间如何组织、按什么顺序施工、用什么工法,应该由承包方自主决定(当然,重要工艺工法要经过相关审批),我觉得这些组织管理的东西构成了一个承包商的竞争力。如果在投标的时候,不体现在竞争报价中,那请问这样的承包单位如何在招投标活动中显示其竞争性?
之前我有提到,关于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如果按反方观点,限制综合单价,是否就限制了措施项目方案的多样性及自主性了?
我站在你的角度回答的话:投标的时候,按贴近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来投标,实际施工的时候,该用什么工法用什么工法。赚了赔了看自己的管理能力及技术水平。那,这种招投标还有意义吗?
所以,我坚持我的意见,招投标的本质就是风险投资,说白了就是投机倒把,赚赔自个儿承担。任何由市场决定的交易活动,都有这个特点。
3、为防止搞混,我对反方的观点分以下两点来分析
1)招标控制价是对综合单价的限制(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方) 我同意:因为控制总价其实就是控制综合单价,无木不成林,总价问题总归会反馈到综合单价上来。
2)招标控制价是对综合单价的限制(招标代理方对投标方) 我不同意:经审核的招标控制总价说明监管部门已经从宏观上控制了拟建项目的造价,如果再限制投标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的话,我觉得非常不合理。(以上所述及之前我所讲的,包括讨论“不平衡报价”、“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等,都是我不同意的理由)
本人今年31岁,纯粹做造价只有5年时间,算是个新手起步。在施工方、造价咨询公司、甲方都有呆过,上面讲的很多问题在现实操作中都有存在,心中也埋藏很多这个行业的困惑。
但我一直坚持自己的一个观点:既然走市场经济,走招投标这种竞争活动。在限制招标控制总价的基础上(宏观控制),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条条框框来限制,施工企业又要靠什么来竞争。
反过来讲,若投标限制了综合单价,各家都相差不大,中标之后靠管理能力挣钱。那招投标的意义又是什么?

秋天风 发表于 2014-6-23 20:45:21

1、 你的意思是控制每个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误差在±3%内?是这个意思吗?
答: 首先,要明确投标控制价是唯一的。也就是说,大家都按定额管理部门的定价来编制,招标方不会自己投诉自己,只有投标方来行使这一权利。
此处应理解为低于-3%内。因为,这是最高限价。最高限价高了,不影响投标方的利益,投标方为何要投诉?
2、承包商的任务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期间如何组织、按什么顺序施工、用什么工法,应该由承包方自主决定(当然,重要工艺工法要经过相关审批),我觉得这些组织管理的东西构成了一个承包商的竞争力。如果在投标的时候,不体现在竞争报价中,那请问这样的承包单位如何在招投标活动中显示其竞争性?
答:你说的很对。一般情况下,按定额编制的措施项目控制价都高于施工单位报价。例如:山东地区的措施费要达到每平方350元左右,实际投标时,一般可降至每平方300元以下。此时,已经不是3%的问题了,而是降低了15%。这是很明显的竞争。如果按总价来计算,反倒使人迷茫,不知优惠在哪里?你感到这样合适吗?
3、为防止搞混,我对反方的观点分以下两点来分析
1)招标控制价是对综合单价的限制(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方) 我同意:因为控制总价其实就是控制综合单价,无木不成林,总价问题总归会反馈到综合单价上来。
答: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方的限制是属于审查,对综合单价报高和报低都不允许。
2)招标控制价是对综合单价的限制(招标代理方对投标方) 我不同意:
答:这里是不牵涉招标代理方与投标方的关系。投标方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诉,要受理的前提是:当发现某项综合单价低于3%时,已经使投标方方无利可图了,必须令其纠正,而且受理时间只有2天。试想一下:总价低于3%,将如何判定,问题出在何处?是计算错误还是漏项?
以上答复,欢迎指正!

秋天风 发表于 2014-6-23 20:45:21

1、一项工程造价的高低不是看某一项清单的单价的高低,而是看总价。不论采取哪种计价方式,要的是理想的结果。
2、因为招标控制价是社会平均水平,对定额子母的理解有存在争议的地方,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人员对图纸、施工方案、招标文件及规范的理解存在差异,不可能拿单价的误差来衡量,实际上也无法操作。
3、如果招标控制价的误差以综合单价去衡量,也就是把招标控制价公布到清单项,完全失去清单的计价意义。招标的结果肯定体现的比较差的水平,完全扼杀了竞争。投标人为了中标,意味地靠单价,这种结果还不如用定额计价(本人亲自经历过这样的投标)本人完全反对楼主的意见

秋天风 发表于 2014-6-23 20:45:21

谢洪学在2013年5月9日北京宣贯会上,举了一个亲自处理的案例:
一个总价合同工程,总价2700万,没有变更,结算时承包方提出投标时由于笔误,少算了300万,要求追加补偿。
此问题如何解决?
我听到的结果是:说服甲方,在招标时存有审查不严之瑕疵,最后还是给了承包方。

秋天风 发表于 2014-6-23 20:45:21

楼上的这个案例想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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