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h0225 发表于 2014-6-23 20:45:28

签证单需要适用总价下浮率吗?

在与甲方签订签证单时,甲方只是对于价格作了确认,但是结算时甲方要求在签证价格的基础上再依当初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
甲方给出的说法是:签证单上并未注明不予下浮,因而需要延续投标精神
请问这样合理吗?

cwh0225 发表于 2014-6-23 20:45:28

甲方的说法是对的,现场签证单是结算文件的一部分,即然合同中己经明确结算要下浮,那么签证也要下浮。

cwh0225 发表于 2014-6-23 20:45:28

如果签证部分的结算方式与投标时的结算方式是一致的话,应该按照投标的约定下浮,如果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则不应下浮。

wtq7120678 发表于 2014-6-23 20:45:28

这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签订签证单的,不过今后签订签证单时是否也能讨论今后结算时如何处理。

wtq7120678 发表于 2014-6-23 20:45:28

签证单中的内容一般都是图纸以外的,与原合同没有关系,但是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照合同执行,否则,根据签证内容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即可。

wtq7120678 发表于 2014-6-23 20:45:28

要看招标和合同中如何写的。

wtq7120678 发表于 2014-6-23 20:45:28

主要看合同约定

914403649 发表于 2014-6-23 20:45:28

如果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只是在投标计价文件中,为满足投标上限制的要求,对价格进行了优惠,这种情况如果签证了的话是否需要优惠。

914403649 发表于 2014-6-23 20:45:28

签证单中的内容,如果没有补充约定,一般视为原合同的延续,那就按照原合同执行。

914403649 发表于 2014-6-23 20:45:28

应该已合同约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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