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dgehihi 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现场签证办理权限

2013清单计价规范2.0.24条要求现场签证有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解释了现场代表的含义,如果按照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现场代表是发承包双方的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在现场办理签证时如果发生再次委托事情,这样的签证有效吗?如果因为签证的问题发生诉讼,再委托人的签证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呢?合同法里面规定委托人不能再次委托其他人,再次委托说白了就是无效的。大家怎么看现场签证这样的事情办理呢?

bridgehihi 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这个问题很有意义。
我也想看看网友们怎么评价这个。
我记得我以前提过一个案例,问题症结的原理差不多
“招投标的时候,结算方式是固定单价,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商定变成了固定总价,实际结算时,按哪个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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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不多啊  发表于 2013-10-1    合同的内容强于招投标的内容!

HECHANG 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点评 xjr0514 发表于 2楼 2013-09-29 17:27 这个问题很有意义。我也想看看网友们怎么评价这个。...合同的内容强于招投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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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r0514  发表于 2013-10-9    合同解释优先顺序,招投标在专用条款之前(协、中、投、专、通、标),那是否意味这应该按招投标里面的结算方式呢?

HECHANG 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如果去造价站,解释是有效的;如果发生诉讼,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法优于司法解释吧!!!!!

HECHANG 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是指的法人吧,其他一切人除非是真正的法人代表其他都属于授权人
也许公司职员A(授权人)会随便喊个闲杂人等去签证
这样按照合同法只要对方认为闲杂人等是授权人,这个签证应该有效
当然最后肯定还是会找个公司职员A的责任

zsm88553909 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gzzysmh 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点评 钱不多啊 发表于 3楼 2013-10-01 00:05 点评 xjr0514 发表于 2楼 2...合同的内容强于招投标的内容!合同解释优先顺序,招投标在专用条款之前(协、中、投、专、通、标),那是否意味这应该按招投标里面的结算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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