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ixin1976 发表于 2014-6-23 20:45:38

关于2013清单计价规范可操作性的讨论。

2013清单计价规范发布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发布前的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就对新清单提过很多意见,甚至在08清单规范进行宣贯时,某些意见我们就提出过,但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因此现在再来与大家讨论下这些问题究竟应该如何解决,或者规避风险。
首先,2013清单计价规范能执行的前提是在施工图已完成的情况下,如果施工图没完成,那规范中所要求明确的各清单项的项目特征基本无法准确描述,那按2013清单执行下去,最终双方会扯皮不清。规范出发点是好的,把所有的都规定好了,但现实中执行呢?目前国内工程公司不少,很多都有EPC总承包项目,业主之所以选择EPC总承包,就是看中了项目实施周期短,费用可控,管理相对简单。但是对于总承包方,大多是原设计院转型而来,自己没有施工企业,因此,施工任务通常会进行分包,这时问题就来了,分包一般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在初步设计阶段要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对项目特征进行描述,如何描述?这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其次,现在各地虽然都是扯着清单的旗帜在呐喊,但各省/自治区又都出台自己的消耗量定额或其他各种名目的定额,表面上是清单计价,实际上仍然是实行的套定额那一套,而且还规定一个成本价。低于成本价算废标。那请问,这个成本价又如何确定的?一般搞理论研究的左研究右研究,就决定了柱砼浇注的人工成本是40元?那我这个企业39.5元能做下来,我低于你的成本,你就废我的标?
再次——(理下思路后面再说)
个人认为,作为行业协会,出台规范性的文件,应该是规定大的方向与方针,而不是规定得过于细致,细致到各个清单项的编码都给规定死了。如果行业协会把各种规矩都定死了,那下面真的可以操作执行下去吗?

suixin1976 发表于 2014-6-23 20:45:38

有的讨论是好事,帮你顶起来

gzzysmh 发表于 2014-6-23 20:45:38

呵呵,楼主的问题,我都没想过,见笑了,想问一句,施工图都没设计好,可以进行招标吗,如果可以,那清单必须要考虑到这个问题,如果不可以,那就不关清单什么事了。
2013清单看下来,个人觉得比08清单是要完善了很多,但最大的问题是执行,在大城市可能这方面的问题可能少点,因为很快大家都会熟悉并使用起来,主要是在一些小城市,国家政策从学习到掌握进而使用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时间长短,跟利益相关者关系很大,但2013清单对于甲方乙方都有约束力,对各方的能力要求大大提高,跟原来08清单的模式有很大的不同,这样一来,相关单位就懒得去变。特别是业主单位,2013清单正真的执行者之一就是业主单位,而这个业主单位经常是政府某个部门,而这个业主部门往往很长时间都只经历一个工程项目,这就导致了他们对清单的了解有一定的局限性,更谈不上执行了,而小城市的监理是跟着业主走的,你业主怎么说,我就怎么做,业主不管,我也不管,当然除了质量上的事。所以,如何真正贯彻执行,才是13清单面临的最大问题。

gzzysmh 发表于 2014-6-23 20:45:38

施工图没出来就招标的多的是。石化行业、冶金行业、电力行业,各行业的EPC总包项目,哪一个是出完施工图再来招标的?业主一般是可研阶段就开始进行总承包招标,总包方在中标后,初步设计审查完就开始进行施工分包招标。这又不是什么新鲜事。

gzzysmh 发表于 2014-6-23 20:45:38

不能一概而论。
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承担。这是强制性条文。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
如果在招标时,执行总价合同,招标方不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话,楼主说的有道理。
现在是单价合同,你管他图纸干什么?反正错了有招标方承担吗!
你报你的单价就是了。

gzzysmh 发表于 2014-6-23 20:45:38

一、专业划分更加精细
新《规范》将原《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
1、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
2、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
3、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仿古建筑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6)矿山工程
(7)构筑物工程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9)爆破工程
由此可见,新《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对强制性条款的规定进行了改变
2013版清单强制性的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加大了强制条款的作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三、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1)阐释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2.0.2、2.0.3)
(2)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4.1、3.4.2、3.4.3、3.4.4 、 3.4.5)
(3)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5.3.1~5.3.9)
(4)规定了当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15种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9.1.1)
四、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第二,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有条件的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共担的风险——合同约定其它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 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风险分担更加合理,强制了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明确了应由发、承包人各自分别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完全不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
五、细化了措施项目费计算的规定,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
2013版规范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规范中新增的9.3.2、9.5.2及9.5.3款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
阐述更详尽的计价条款提高了2013版《规范》的可操作性,指导性更强。规范中的9.3.1款、9.3.3款与9.6.2款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和计算公式。
六、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1、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
2、明确了52条术语的概念,要求提高使用术语的精确度;
3、提高了合同各方面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
4、细化了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和列项的规定,加大了工程造价管理复杂度;
5、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
七、合同价款调整更加完善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
(13)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八、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投诉、处理的方法、程序更加法治和明晰。

gfdsg123 发表于 2014-6-23 20:45:38

八、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投诉、处理的方法、程序更加法治和明晰。
说一套,做一套。条文写的好,政府招标部门不去做,有何办法呢???
开会时,我问过定额管理部门,有投诉的吗?答复:没有。一位投标人回答:谁敢啊?投诉了之后,下次就不让你来投标了。

gfdsg123 发表于 2014-6-23 20:45:38

执行就是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如果你还真想在这儿混,你就不能破坏这里的利益格局,否则就是把你淘汰掉。2013清单不执行也就不足为奇了。

gfdsg123 发表于 2014-6-23 20:45:38

回复7楼、8楼
确实是有这个问题,你投诉,下次肯定不让你参与投标或者不邀请你了。即使你参与了,也挑各种小毛病把你排除在外面。
所以现在主管部门还是以手中的权力在强制各方来执行他制定的东西,至于他的不合理,你不能说三道四,乖乖照做。但是,这样真的有利于行业发展吗?
作为行业的从业者,其实是最熟悉行业的运行的。

gfdsg123 发表于 2014-6-23 20:45:38

回复5楼
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是由招标人承担。而且是强制性条文。关键是如果作为项目的发包方,因为行业、项目的特殊性等原因,我不执行13清单,但招标用清单形式,单价合同。最终如果出现争议,是合同效力高还是13清单规范效力高?如果合同中有与清单规范冲突的地方,以哪个执行?
回复6楼
13清单是增加了这么些专业,但是,你能把所有专业都包括吗?人家公路行业的规范比你13清单实行的早的多,规范性和实用性强的多,那如果是公路工程,执行13清单,你有相应的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吗?
不说公路,电力行业、化工行业的清单 呢?还有其他行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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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wzs  发表于 2013-11-25    出现争议,是合同效力高还是13清单规范效力高?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你说以哪一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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