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魔 发表于 2014-6-24 21:53:49

清单给定的与实际,差价能否要回?

工程施工,业主招标时清单中给定了便道10万。实际施工花了100多万。能从业主那里要会差价吗?有没有个案例。能从业主那里要会差价吗?有没有个案例?以及引用合同条款?

yingcaiedu 发表于 2014-6-24 21:53:49

我看有点悬哟,相差那么大,当时修便道的时候有没有给业主说,如果是包干的话,那只有认命了,如果业主认可的话,还可以要回来,否则只有自己出了。

yingcaiedu 发表于 2014-6-24 21:53:49

1、根据09公路标准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于“临时道路桥涵”一节规定的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临时道路和桥涵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人批准。(2)修建的临时工程,应包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设施。临时道路、桥涵的标准应满足施工条件的需要,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标准。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临时道路、桥涵的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桥涵的宽度。

(1)据此,承包人如果按照投标时要求的便道规模(低标准),予以申报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人批准,如果获得批准,则第一证明材料成立;

(2)但经监理人批准后是经过监理(业主)修改其规模、数量、质量等要求后的申报,又获得第二证明材料,两个标准的申报的差距就是将来获得差价的证明材料,具体金额可以进行价格商讨。

2、如果未提交便道开工申请的材料,而是由业主或监理下达通知或指示,而提高了标准后直接实施便道工作,则需要对此类指示或通知予以保存,作为第一证明材料,然后在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和谈判纪要中(如果有)寻找相关条款予以证明便道提高了标准,寻求差价补偿。

3、如果是口头通知,或者边干边修改便道标准,则需要对现场情况予以影像留存,对情况予以行文汇报至业主,抄送监理,作为申请补偿的先期工作,只要接收,就可以行使第二步工作,这个我不说,你懂的!

4、便道是10万,实际施工花了100多万,存在问题:便道如果是以KM计量,则可以增加其长度,(宽度、厚度可予以换算长度),进行变更申请;如果以总额计量,则在缺失上述材料的情况下变更的确费劲,可以申请以奖代补的方式处理,但是100章的变更一般来说很难通过审计,需要各类数据明证和文件证明。

5、可以申请仲裁,根据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此申请仲裁,依法变更部分合同条款和部分支付金额,则可以有效解决办法。

6、不过不管以何种方法执行,都要取得以上我所说的证明材料,没有这个,等于放弃你所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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