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zysmh 发表于 2014-6-24 21:54:22

路基挖方的计量问题~

某高速公路的路基桥涵标,有一挖方段,施工图设计中说明是这样的:“土质挖方段路槽下80厘米范围换填土或填筑透水性材料。”
该项目招标过程的通用技术规范中描述“详见范本”列举,专用技术规范也未进行具体约定。《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是:“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土方断面应挖松深300mm再压实………此两项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均不予计量。”
在本项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以通用技术规范中“处理深度及方法不同”为由要求业主给予变更并计量。
我感觉这是“模糊”和“精确”概念之间不同的范畴和界限!应该予以计量,但目前存在争议,大家看看是否应该计量?

gzzysmh 发表于 2014-6-24 21:54:22

这要分那种情况来说:这部分内容两阶段施工图与招标图纸内容不符,那这部分挖方属于换填的内容,提出变更或索赔。否则不允许变更或计量。

gfdsg123 发表于 2014-6-24 21:54:22

可以计量。
根据招标文件: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土方断面应挖松深300mm再压实………此两项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均不予计量
这款条文意思只是土方断面挖松30cm再压实,而不是挖除。
楼主实际上是挖除80cm后再换填,当然和条款不一样,我认为能计量。
如果土质适用于路基填筑,只是为了保证路面稳定而挖除后换填,应挖除土方计,如果材料不合格不能用于路基填筑,如膨胀土等,则按挖除非适用材料计量

gfdsg123 发表于 2014-6-24 21:54:22

不予计量,这是施工方保证挖方路段压实度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所投挖方报价中应包含次项。

gfdsg123 发表于 2014-6-24 21:54:22

可以计量

gfdsg123 发表于 2014-6-24 21:54:22

可以计量

zjldzhj 发表于 2014-6-24 21:54:22

可以计量,必须作为变更上报,但应该扣除处理表面30cm的费用。

zjldzhj 发表于 2014-6-24 21:54:22

可以计量换填透水性材料,但在处理单价上可以选择扣除30cm的挖方的价格,比如:
1、原投标挖土方单价为5元,利用填方6元,换填透水性材料预算价格为90元(包含挖除、废弃土方运输、碾压),换填总工程量9280m3,期中挖方暂按8000m3(系数1.16),30cm挖方为3000m3,50cm挖方为5000m3,30cm利用方应该为2586.21m3,(系数1.16);
2、计算:(9280*90-3000*5-2586.21*6)/9280=804682.74/9280=86.71元。(换填透水性材料最终单价)
3、这样把挖方和利用方、透水性材料综合起来定单价,解决了“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土方断面应挖松深300mm再压实………此两项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均不予计量。”的问题,不过要在变更单价中说明是如何处理的,单价咋来的。
4、因为“土方断面应挖松深300mm再压实”是属于挖方路基的附属工作,也是义务工作,重新变化了施工内容,但这挖方路基存在附属工作依然存在,应该核减。挖松和压实可以视为利用方+挖方的内容。
5、直接扣量承包商难以接受,从单价着手应该也可以。如果50cm的挖方也不计量,继续在单价中核减吧。
这是个土办法,有点

zjldzhj 发表于 2014-6-24 21:54:22

我认为应该予以计量。首先假如招标人在技术规范中规定80cm换填,那么你在挖方报价时就应该算上这一块费用,你自己不算上那只能认倒霉。而像楼主说的招标人关于这一部分采用的是通用技术规范,那说明招标人在清单中对于这一部分是没有考虑80cm换填,招标人在招标的时候是默认30cm压实。而实际施工时又需要80cm换填,说明招标人在清单中有遗漏,可以通过变更申请80cm换填支付。一家之言,还望指正。

zjldzhj 发表于 2014-6-24 21:54:22

如果招标人的清单上有则不能计量,如没有则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此的施工组织设计,如果施工组织设计上有说明则表明投标人对此理解,故在投标报价时就已考虑了,不应再计量,如投标文件上没有则看双方协调结果,我个人认为能计量的可能性很小,在招文中设计文件的效力大于规范,有设计文件的按照设计文件,设计没有说明的才按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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