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bhhrh 发表于 2014-8-3 14:51:00

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确定须经过三个程序

为规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管理,依法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确定,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程序》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确定须经过推荐、初审、评审三个程序。
(一)推荐。推荐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或者提供有关线索;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推荐人,出具《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相关事项。
(二)初审。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推荐后,应当派专人对推荐的建筑进行现场查勘,拍摄照片并填写查勘记录;调查、收集被推荐建筑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年代、建筑特征、建筑结构、房屋产权情况、原设计用途、现使用情况及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并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并通过报刊、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调整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提交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确定。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对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评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将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和保护等级在市级报刊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程序》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需经过提出、评审确定两个程序。
(一)提出。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会审,对意见一致的建议名单,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名义,通过报刊、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调整历史风貌建筑区建议名单,并将建议名单提交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二)评审确定。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对历史风貌建筑区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评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将批准确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区名单在市级报刊上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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