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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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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8: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承包商疏于现场调查,是否可以根据业主提供错误资料违反合同进行索赔?
   根据合同业主一般由提供现场地质资料的义务,没有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正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承包商通过现场调查能够了解现场的地质条件,如果承包商疏于现场调查,而业主履行合同义务并无不当,则不能根据业主提供错误资料违反合同进行索赔。
   在一个案例中,业主招标改造鱼卵孵化池。承包商报价最低并获得了合同。在投标之前,业主召开两次开标前会议。在会议上讨论了水面下的施工条件。但这两次会承包商都没有参加。承包商自己也没有进行水面下的情况勘探。承包商的现场调查只是走马观花地看一看。承包商声称他有权依赖业主提供的土壤钻探资料。在开工以后,承包商通知业主他遇到了潮湿的土壤条件而不是他所预期的干性土壤条件。于是承包商索赔要求额外费用补偿。最后承包商因为不执行图纸与技术规范被逐出工地,工程由他的保证人完成。承包商起诉业主及其工程师:A、业主和工程师有错误的事实陈述;B、业主及其工程师没有披露他们所知道的土壤条件;C、业主在合同所提供的土壤报告中没有显示土壤的湿度情况;D、业主违反了行业惯例,即要求土壤钻探报告应表明土壤湿度的严重程度。
    初审法院支持承包商,判决业主有错误的事实陈述违反合同,应赔偿承包商的损失。业主上诉。
   上诉法院审查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法院指出,在法律上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如果一个承包商同意完成一个工程,而该工程又是可以完成的,那么承包商不能以遇到了未曾预料的困难为由不履行合同或者要求额外费用补偿。本案的工程是清除地下材料,而且是可以完成的,但法院指出了上述原则的例外,认为如果业主知道地下施工条件但没有告知这个情况,业主应当承担责任。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这个例外情况,法院审查了有关事实:A、承包商没有参加开标前会议;B、本工程是一个改造工程,有其特殊性,预示了施工条件的类型;C、技术规范特别要求承包商有义务进行现场调查以确认土壤条件;D、承包商没有举证说明通过现场调查他不能获得土壤实际条件;E、其他投标人经过现场调查发现了施工条件。尽管有上述事实,承包商仍然抗辩说,业主有绝对的义务在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告知有关施工难度的所有已经知道的情况。这一义务优于合同弃权条款。

    关于行业惯例,初审法院引用了行业惯例,认为业主应当将自己知道的关于施工的严重问题告知承包商。但上诉法院认为:
    合同是双方意图的体现,应当首先适用合同,只有当合同有含糊和不明确条款时才能考虑引用行业惯例。在本案中,合同条款是明确的,因此不能引用行业惯例。
    关于业主是否有隐瞒资料的情况,法院指出,对于承包商而言,必须证明业主提供了错误的资料;或者业主没有提供的资料是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现场调查不能取得的。法院承认,如果发现业主提供错误资料,尽管合同规定免责条款试图通过现场调查将责任加在承包商身上,业主仍然要承担责任。
    关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法院提出了两个判断标准,如果满足其中之一,业主就应当承担责任。这两个标准是,承包商证明:A、投标人在签定合同之前通过合理的现场调查不能获得施工条件的正确情况;B、业主提供给投标人的资料是错误的。
    法院承认,不能要求投标人进行不合理的现场调查,但招标文件要求的合理的现场调查承包商是应当进行的。法院指出:如果要求每一个投标人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完全的现场调查,而实际上他们标书被接受的机会很小。这样,标书将会减少,而招标的费用将会增加。这是不合理的。同样的,业主不能因为提供了一些信息资料就成了承包商的保险人。这也是不合理的。
    对于上述第一个标准,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承包商依赖承包商提供的资料,而且业主提供的资料并没有错误。承包商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现场调查(超过四个月)。有关事实表明,承包商如果进行合理的现场调查,他就能够发现所遇到的施工条件。
    对于上述第二个标准,要求业主提供的错误资料有实质的错误。本案中,业主提供的50个钻探资料都是准确的,尽管这些资料没有显示土壤的湿度是承包商的一个抗辩理由。但法院指出,提供的这些资料是准确的,不能说提供的资料有错误。
    另外的问题是:即使承包商通过合理的现场调查可以获得,业主是否仍有义务提供其他有关事实资料。也就是说,业主是否应当告知实际的土壤湿度情况。法院认为:“如果所谓被隐瞒的施工条件通过调查可以获得,那么就不能支持承包商以业主提供资料有错误进行的索赔。”因为合同要求承包商进行合理的现场评估。“业主有权认为承包商会按合同规定对现场进行调查。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现场调查条款,承包商不能满足于业主提供的资料而高枕无忧。”承包商完全依赖业主提供的土壤钻探资料,没有出席两次开标前会议,自己也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就使他丧失了根据业主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为由向业主索赔的权利。承包商可以同样地自己获得有关资料。业主对该资料没有优越地位。
    最后法院判定免除业主因没有提供有关土壤条件进而构成违约的赔偿责任。
    关于工程师的责任:法院认为工程师是业主的代理人,因此工程师不能承担违反合同的损失。承包商认为,根据侵权理论因为工程师疏忽准备图纸与技术说明有错误,仍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任何合同都隐含着法律义务要求当事人以自己的细心、技巧、合理的经验和诚实来完成合同。一个有缺陷的设计可以构成侵权。但是在疏忽侵权行为和侵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
    在本案中,土壤钻探资料不是工程师准备的。合同要求承包商进行现场调查但他却没有做。实际上工程师在开标前召集的两次会议上,有关地下施工条件问题已经做了充分的讨论。所有其他投标人都通过现场调查了解了实际土壤湿度条件,只有承包商没有发现这个情况。这样,法院认为,工程师同业主一样有权认为承包商会进行要求的现场调查并了解到实际的施工条件。法院判决没有发现工程师在工作中有疏忽导致对承包商的侵权。
   从此案看出:业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业主是否有隐瞒资料的情况
2、承包商如果进行合理的现场调查,他就能够发现所遇到的施工条件
   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
1、资料错误---实质性错误
2、投标人在签定合同之前通过合理的现场调查不能获得施工条件的正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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