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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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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22: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Surveyor。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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