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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的时候变更工程量应该编入决算总价还是单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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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9: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决算的时候,工程变更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到一起,还是变更工程与实际完成工程分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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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合同约定处理,

15. 变更

15.1 工程设计变更

15.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⑵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⑶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⑷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5.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5.2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15.3 变更价款调整

15.3.1 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3.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3.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3.2 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15.3.3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5.3.4 经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5.3.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师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4条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

23.4.2 监理人按第3.4条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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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变更时施工单位14天内提交报价单,由监理或甲方确认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变更增加大于减少,作为业主方在审核时要求施工单位将减少部分一并计入(量价)签证,注意,如果如果减少部分大于增加部分或单存减少,作为业主代表应当制作工程量(价)减少签证,由施工方签章作为我方结算依据工程实践中这种结算纠纷太多了,一定要早项目开始前控制,并努力按合同办事,或在签合同时就进行公平公正,往往低价中标产生纠纷。或施工结算时亏空太大,容易就引起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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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投标价所含内容为总价包干,变更部分应单独编制,如合同约定为所有工程量均按实际发生量结算,那就不用分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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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工程都不一样,每个建设单位、财审局对结算资料的要求不一样我遇到的就是合同清单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一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的工程量是在另一页,所以是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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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看合同约定,有的话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按甲方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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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同的项目特征应编在一起,如果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新增加的工程量在原报价中没有,应单独进行编制,因为这牵汲到如何取费或怎样计算(合同中一般有约定)计价总的来说应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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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与实际完成工程分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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