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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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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咨询一下各位大虾,作为一个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具体负责哪些事?总包单位直接分包的,一个项目的所有劳务工作尽量具体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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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1、 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组织各工长(班组长) 对图纸进行会审,编制科学的施工作业方案

2、 及时同合作单位(总承包单位)就工程中的质量、技术、安全、进度及材料和配套设施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3、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质量、安全目标保证体系方案。

4、 监督、检查各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方案的落实。

5、 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6、 对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技术、进度、成本和文明施工的交底。

7、 记录、检查、落实施工交底。

8、 准确核算每月完成的工作量,并根据合同要求向甲方结算工程款。

9、 公平、公开、公正处理工地所发生的质量、安全等事件,限期时间内上报生产经理,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公司财务部。

10、每天按时填写工长的考勤,定期对本项目工长及本项目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11、协调施工现场各工种人员的配置。

12、定期组织本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

13、有计划地加强对公司储备员工的培养。

16、对在本项目部的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备案、归档、管理。

17、填写各类记录表格。

18、对项目的库管、食堂、商店、保安和清洁工等服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19、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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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劳务分包是现在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劳务作业分包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很难处理,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通过现有的几种劳务分包形式的比较,找到一种维护企业和个人利益、有利于劳动纠纷顺利解决的劳动关系形式。
随着项目管理法的推广,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进一步“两层分离”,施工生产过程中,往往由于在经过全面调度平衡确定在人力、船机设备等方面施工力量而不能满足施工需求,同时合同工期紧迫,不分包不足以按期履约,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逐渐转换为劳务作业分包形式。劳务作业分包就是指施工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受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务作业分包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在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由于工伤、报酬等引起的劳动纠纷很难处理,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一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仅仅看它的名称,关键看它是否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从最狭义的角度讲,劳务合同是以他人对自己负有的根据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劳务向他人提供劳务的合同,比较常见的是单位之间的借调合同、劳务输出合同等。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而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因此在适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上也有所不同。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从法律责任后果来看。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从其他方面来看。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则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三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四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则是双方约定。五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六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等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自带劳务承包和零散的劳务承包的形式,实质上往往是工人与施工劳务分包人形成了劳动关系。因为自带劳务承包和零散的劳务承包都是零散用工方式,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二是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三是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
这些劳务分包人不具有独立管理工程的职能。许多劳务合同名为“工程分包”,实际上是项目经理部在管理、技术、质量、材料等方面负责,分包人仅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浇铸工种的劳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术问题完全在项目部派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只能是提供劳务和管理劳务。在工程质量上,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并以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为标志。劳务提供人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形式,由于也存在一定程度上受分包人的管理,甚至施工场地交叉,在劳务作业分包工程中,劳动关系复杂,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即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实际上集体劳务合同本身就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分包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成立集体劳务合同之后,劳务施工就可以看作是劳务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一项债务,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就是三方约定,债务人(劳务受包人)的债务由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直接提供劳务,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向债务人(劳务受包人)支付劳务费,如果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劳务受包人)应当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劳务受包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这里应注意,劳务受包人合法运作必须包含两种形式:一是与有劳务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二是特定地区若干经过岗前培训的自然人中的每一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探讨的是,劳务分包人与工人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没有关系。上面提到《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显然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如果说工人与劳务分包人不存在关系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工人确实在为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动,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显然应当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就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提供劳务工程中产生劳动纠纷的原因所在。为了明确三方关系,这里不妨套用劳动法中关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理论,律师认为,劳务分包人与工人之间实际形成劳务关系,应当建立劳务合同。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劳务分包人与劳务受包人的劳务合同可以看作是“集体劳务合同”,而工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就是“个体劳务合同”。在这里通过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
通过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图,三方的劳动关系就清楚了:工人与劳务受包人确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由于劳动引起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工人与劳务受包人又同时与劳务分包人形成劳务合同,由此引起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工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的效力应低价于劳务受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即“个体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人权利的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劳务合同”中相应标准,当“个体劳务合同”与“集体劳务合同”相抵触时,应按“集体劳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由于工伤、报酬等引起的劳动纠纷也就很好处理,根据两个合同的规定和各自依据的法律来分拨和处理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利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也理顺了企业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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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分包负责人就是包工头,项目经理让你干什么就干什么,你负责管好下面工作,看好质量,还有的项目经理叫你打人,就去打~哈哈,后面一句纯属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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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包人工作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根据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该分项工程最早开始时间前30天完成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报送本月完工报表及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如不按时报送,或无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场容场貌符合北京市文明施工样板工程标准的要求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 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6) 已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加强对铝合金、塑钢门窗、地板、厨卫洁具及其他所有精装饰面材料等设备的成品保护按合生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及《成品保护细则》执行,在工程竣工和交付发包人之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独立分包的设施、设备其成品经承、发包人签字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成品保护,费用列入总包管理费,因承包人成品保护不当造成发包人迟延交楼或者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受发包人的要求,需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的,保护费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污染或侵损邻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及竣工后的现场清理、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等。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在五天内撤离施工现场。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对整个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即对承包范围进行现场协调及总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工程协调会。积极配合发包人指定的独立分包商的各项工作,使其与总进度计划相协调。

2)承包人不得违反发包人用于销售的两点一线环境管理制度,在两点一线范围内作业或将两点一线范围作为临时施工场地时,必须提前3天书面报告发包人,并提供切实可行的书面方案,经发包人批复后,按发包人意见实施。

3)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加强小区内的保安工作,承包人应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因承包人违章引起的扣款由承包人承担。

以上是承包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做的,也是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做的。

在通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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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分包负责人一般来说就是负责管理一定工程量的施工工人,按工程的不同种类负责人员的调配、工人的安全、工程质量等,也就是小包工头,赚点差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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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具体负责的是:与总包签订劳务合同,并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安全、质量、进度及总包方协调等方面的工作,设置安全员、技术员、施工员等管理人员,服从总包方的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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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承包的项目负责人要求是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对隧道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是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也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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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分包也要分哦,看你属于哪种有的劳务分包纯粹是承包劳务,完全按照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工长的要求进行施工,技术上的事由总包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把关。这种分包负责人一般负责管理劳务施工队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尽好合同中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合同负责,贯彻总包单位项目部的指示,执行施工就行了。

有另外一种技术性的劳务分包,比如有些总包单位是靠挂靠资质中标,自己并非有完全的技术力量,特别是一些大型水利等能源配套设施工程。比如我们修的自来水厂,我们只做土建部分,将机械安装全部交给专业的安装工程单位承包。这种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就相当于一个独立的施工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行驶和总包单位负责人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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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也经常有劳务分包,他们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工人进行劳务工作,也负责资料方面的,不过是代甲方做资料,劳务的负责范围包括:工人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工程、脚手架、资料等,凡是涉及人员加工的工程部分当然也包括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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