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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核协调实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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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12: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工程经招投标发包,单价合同

结算时,施工单位出示签证一纸:

为方便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抗震加固钢筋改为植筋施工。

据此,要求增加植筋施工费用。

对于这样的问题,其实江苏造价站早就有解释:如非设计或者建设单位要求,只能按预埋钢筋施工工艺计算,不能计算植筋费用。

另外,方便施工,受益的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凭什么给你买单呀?

再者,保证质量是施工单位的天职。难道不给你这项费用,你就可以以不合格的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

故此,该项签证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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