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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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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地震停工,施工单位得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是租得)损失甲方是否该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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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这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有些合同中,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这种索赔可以同发包人一起进行。这种灾害的损失可能包括了发包人的财产损失在内,更应该同发包人一起向保险公司索赔。此外还应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还有清除灾害后果而暂时停工,不得不对承包价格作出调整。像楼主说得这种情况自然可以提出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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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我们的合同完全按照上面搬下来的,没有改变,现在地震发生后,施工单位要求甲方补偿他们停工期间的脚手架租赁费,他们的理由是脚手架周转材料,不是(3)规定的机械设备,并让甲方举证脚手架是机械设备(如果甲方主张不补偿的话),我们认为简直在胡闹,请大家说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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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踊跃发表看法,如果多数赞成甲方的主张,也可以为我们的主张提供佐证,关键该施工单位太不遵守游戏规则,而我们又要以理服人,我们认为合同已经规定明确了,如果乙方不同意,举证责任应该在他们那边,拿出明文规定脚手架不是机械设备的文件来,而不是他们要求的让我们拿出明文规定脚手架是机械设备的文件来(无论对他们还是对我们甲方,要拿出这个规定脚手架是否是机械设备的国家文件好象几乎不可能,谁会规定这么细啊)!请大家说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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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个更笑人的,他们认为脚手架是(1)规定的“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因为要用脚手架才能施工,而脚手架是周转材料,所以“脚手架是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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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ht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18 23: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找了几点
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罗马法的根本训条:“对偶然事件谁也不能负责”,“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
不可抗力作为人类未能克服或征服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于仅仅以主体存在的合同当事人而言,无疑是过于强大,以致于出于人道关怀的民法无法苛责于任何一方,由此而产生不可抗力免责规则。
综上所述,地震损失施工单位的损失,无法向建设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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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ht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18 23: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这么认为,本身的损害、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实明确的是谁的损失谁负担 ,如果认为脚手架是用于施工的材料(承认他们胡搅蛮缠有理),那么施工结束后就应该归甲方所有,而事实上不是,所以脚手架不是用于施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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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ht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18 23: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szgsd在2008-7-8 19:17:00的发言:不过业主可以给予补偿啊(不是赔偿),如果地震停工太久,必定对施工方带来更大的...我也赞成可以补偿,所谓的道义补偿,而不是赔偿,也就是补偿是人情,不补偿是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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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ht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18 23: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szgsd在2008-7-10 21:47:00的发言:不管怎么说,这周转材料是为业主的工程服务的嘛。...不大同意这种说法,施工单位的在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包括人员都是为业主的工程服务的,不可能业主都负责吧,有所谓风险范围的划分,下面是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132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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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抗力因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风险责任应该由发包人承担,我觉得施工单位提的有道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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