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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措施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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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手里有一个审计工程:使用2008年河北省定额
甲乙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关于取费问题没有任何规定。
那么像费率组价型的措施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停水停电增加费、已完工程保护费、检验试验配合费等措施性费用是否能够计取呢?
我自己的理解是不能计取,因为这些措施费在河北省定额中界定为“可竞争措施费”
只有“安全文明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措施费,必须计取。
其它措施费是可竞争的,应该根据合同规定计取,现在没有施工合同,施工方也没有要计取这些费用的文字性文件,我是否能够理解他们已经放弃了这些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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