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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报告与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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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事件概述、合同论证、费用计算、证据材料
希望大家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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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afei先给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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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索赔费用计算首先看引起索赔的原因,我把他分成三种:承包商原因,无费用;客观原因:计算成本,直接费+间接费;业主原因:全部计算,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下一步我总结一下再详细上传,多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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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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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ht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21 1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讨论一下关于赶工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不能只把增加的资源投入费用计算进去,还应该把原来的机械、人员的费用,降效费用等等,好多项;请大家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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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ht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21 1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施工单位做了几年的造价,对于赶工的计算,我的看法是:赶工是新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及人员、机械的进场费用,周转性材料增加费用等等都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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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ht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21 1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一)
――无法预料的天然障碍和天然情况(2001.08.09)
所有土木工程项目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在现场遇到开工前无法预料并拖延工期或增加费用的障碍或情况。例如地基土要比预料硬得多或软得多,发现从未预料到的地下水,或者良好的地基岩石埋置深度比预料的大得多。
招标时业主通常要向可能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供现场及其周围状况的有关资料。投标期间,承包商已以编制标书为目的进行了现场勘察和其它必要的调查。然而,对于所有的大项目,尽管有关各方进进行了种种互相信任的努力,承包商仍然有可能遇到未曾想到的延误工期或增加支出或兼而有之的不利条件。那么,应由谁来承担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的后果呢?至少在习惯法国家,传统的法律规定是,尽管遇到上述困难,承包商必须按双方达成的价钱完成工程项目。在满足某些下文将要讨论的资质条件下,FIDIC条件坚持了这一基本原则。根据FIDIC条件,承包商一般要负责按合同价完成工程的设计(按合同规定)、施工并弥补其中的缺陷。如果施工期间发生未曾预料到的情况造成了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或兼而有之,通常认为承包商已在其标价中为此留有余地。
但是在英国和美国,人们已普遍感到固守此原则并不符合业主的长远利益。如果不可预见事件的所有风险全由承包商承担,那么可以想见,为了保全自己,承包商必然会在标书中为每一种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留有余地,其结果必然是抬高标价。这样,业主就只能把抬高的标价当做合同价来付款,不管留有余地的意外事件实际上是否发生。人们感到,这种做法从长远来看让业主多化许多钱,其后果是投标的准确性大大降低。而如果业主自己主动承担不能预见事件的风险,则只需为那些实际上发生的事件化钱。由于认识到这一点,作为上述原则的一个例外,英国和美国的合同常常让业主承担某些不能预见事件的风险。 FIDIC条件在12.2款中采纳了这一做法。规定,如果某些明确界定的意外事件发生,延误了工期或使承包商增加支出,则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或索取额外补偿。第12.2款规定如下:
“但是,如果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遇上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他认为任何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事先预料的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则承包商应立即将其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在收到通知时,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障碍或困难情况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事先预料的话,则应与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必要的协商之后确定:(a)根据44条承包商有权延长的工期;(b)由于遇到上述障碍或困难情况承包商可能已经支出的金额,此金额应追加到合同价中;并随即将其决定通知承包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工程师确定的结果应考虑工程师可能因此事向承包商发出的所有指示以及承包商在没有得到工程师具体指示时可能采取工程师能够接受的所有恰当合理的措施。” 在其他条款中也体现了这种免除承包商为某些不能预见风险承担财务责任的方针。例如,可见第20.3款和20.4款(承包商可以就属于“业主的风险“的工程损坏进行索赔)以及第65条(承包商可以就工程的损伤以及属于”特殊风险“中规定的损失进行索赔)。承包商还可以根据44条不可预见风险造成的时间延长进行索赔(例如,可能发生的其它特殊情况”)。 合同在某些方面的方针并不是不偏不倚的。根据这些条件,当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遇到了比预见更不利的情况时,承包商有权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或兼而有之。但是,合同条件却没有在承包商遇上比遇见要好的情况是让业主收回一部分合同价或要求提前竣工。然而,在理论上好坏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是一样的,不可预见的有利情况很可能抵消不可预见的坏情况。但是,在合同中却没有机会过于慷慨地解释那些有利于承包商的条款。
要根据12.2款进行索赔,承包商必须说明:(a)他在现场遇上了天气条件以外的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b)这些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是老练的承包商亦无法预见到的;(c)这些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根据44条使他有权延长工期或要求增加费用,或兼而有之;以及,(d)他已迅速将这些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通知了工程师,通知的副本交给了业主。下面逐一解释上述四点要求:
(a)“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
FIDIC条件新版本说的是“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以前的诸版本由于有“人为障碍”的提法,人们曾对如下观点有不同意见,即招致索赔的事件不一定是天然的(即实际存在的),可以扩大到其它现象,如港口壅塞、材料短缺、其它承包商妨碍现场出入、干扰承包商工程以及引起通货膨胀的法律法规变动等第四版把“人为”改成了“天然”障碍看来已消除人们争论的根由。
“天然情况”这一术语内涵太广,难以精确定义。至少在英国,人们已公认包括诸如未预料到的地下条件、地质断层以及地下水位变化等情况。而“天然障碍”内涵可能窄一些,并在某种程度上同“天然情况”重迭,似乎专门指给承包商工程带来麻烦的有形障碍物,例如地下污水管道、人孔和建筑物基础。
(b) 老练的承包商亦无法预料的 “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
假定已遇到了上面说明过的“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 ,那么什么时候算是不能被老练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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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二)――变更(2001.08.09)
在施工合同签定之后,经常会发生一些情况让业主或工程师必须或最好改变投标时所依据的图纸(一般情况下,这些图纸在签合同当天并不详细),技术要求和其它合同文件所定义工程的范围或功能。例如,后来发现原来设计或技术要求内容不权,业主原有项目计划或预算发生了变化;天然事件或完全未预料到的情况可能出现,有必要对工程的范围或功能做出改变。由于这类原因,业主或工程师可能希望对合同文件中定义的工程进行修改。那么,如何做出此类修改呢?
工程一般总是在有关各方签定的合同中得到了说明,那怕是大概的说明。因此,工程中的改变(这里所说的改变不同于以后对粗略的合同图纸进行的详细设计或扩充)一般仅在有关个方之间彼此认可之后才能做出。然而,即便价钱合理承包商也不愿意认可,或者根本不予理睬。由于是承包商进行主要合同工程施工,占据了施工现场,因而他在这种情况下腰杆很硬。
为了避免每次需要或希望做出改变时都要同承包商进行困难而又拖拉的谈判,英国和美国的施工合同通常都要写上一条规定,授权业主,或更经常的是他的代理人,一名工程师或建筑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修改。
1. 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
同英美做法相同,根据FIDIC条件第51条,作为业主代理人的工程师有权改变或“变更”工程(而不是合同),承包商必须象对待工程师有关工程其它方面的指示一样服从此等指示。根据FIDIC条件,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范围非常大。第51.1款规定如下:“工程师可以对工程或工程任何一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他认为必要的改变,或者由于任何其它理由他认为对此等改变为合适时,工程师将有权指示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按指示完成下列事项。
(a)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 舍掉任何工程不做(如果舍掉的工程要交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来做则例外),
(c) 改变此等工程的性质或质量,
(d)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轴线、位置和尺寸,
(e) 对整个工程为竣工而需要的任何类型的附加工程进行施工,
(f)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任何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任何一种变更在所有情况下均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是,所有上述变更的影响应按照第52条估价。此外还规定,在承包商违约或违反合同、或发生他应负责的违约事件,从而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时,所有由于违约而开支的附加费用均应由承包商负担。
同第三版相比,这一款加入了两项重大补充。第一,在(b) 段中加入了如下措辞:“(如果舍掉的工程要交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来做则例外)”这一点仅仅是把许多国家的法律内容列入了合同。即,业主或其代理人可能不发出舍掉变更的指示,然后却自己或叫别的承包商来干。这实际上是违反合同的一种行为。第二,加上(f) 段后,工程师指示的“施工的任何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例如,招标通告文件中规定的)都将视为变更。招标通告文件可给要求整个或部分工程按照某种顺序施工。希望承包商在编制标书时编制的施工进行计划、提出的施工方法在招标阶段要符合招标通告文件要求的顺序,就构成了一个变更。(f)段现在更明确了这一点)。 但是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例如,签定了一个建造旅馆的合同,工程师可以根据第51.1款指示承包商增建一个车库或庭车场,但根据习惯他无权援引第51条命令承包商再另建一个旅馆。工程师指示进行额外工程的权力仅限于合同规定的工程形式和价值。如果工程师指示进行此项工程以外的工程,则此工程将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指示变更在时间上也有限制。如果额外工程是在合同工程竣工之后指示的(例如在保修期间,保修期一般为竣工后一年),则此工程也超出了合同范围。
2. 变更的两种类型
在承包商看来,FIDIC条件中有关额外或增加工程的变更指示有两种类型:第一种,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完成工程,实际上需要做出变更,工程师也承认需要做出变更;第二种,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完成,实际上需要做出变更,但工程师不承认有做出变更的必要。
第51和52条中写入的条款只能让这两条处理第一种类型的变更。这两条在起草时假定了工程师会毫无遗漏地认识到何时需对工程做出变更并及时发出指示。但是这两条并没有意识到需要做出变更让承包商取得额外的付款,然而基于下面要提到的理由,工程师关于他自己的指示是否构成变更的决定并不是最终的,对承包商没有约束力。结果,事实上就出现了第二种变更,即工程师命令承包商完成某种实际上的需要,但工程师却不承认需要变更的工作。虽然第二种变更更容易产生争议,但也容易成为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根据,下面先讨论第一种变更,因为第51和52条对此有明文规定,并且第二种变更的基本因素同第一种变更的基本相同。
(1)工程师承认的变更
(i) 书面指示的要求。
第51.2款要求变更由工程师发出指示。该款规定:“承包商在没有接到工程师指示时不得进行任何变更”,而且按第2.5款,工程师的指示必须书面发出,结果工程师的书面指示通常构成支付工程变更款的先决条件。但是,第2.5款并没有规定书面指示的具体形式。例如,工程师签了字的图纸或同工程师开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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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三)――延误(2001.08.09)
在英美两国,通常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合同。到期之后,承包商将对业主承担拖期罚款的责任。FIDIC条件也有类似的规定。FIDIC条件要求在某一具体期限内竣工的整个工程以及在必要时工程的任何区段都应在合同说明的期限内竣工。如若不能,则承包商对整个工程或有关区段拖延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时间负责交纳拖期赔偿金。
但是,常常发生的情况是,特别是国际工程施工,有些事件干扰甚至中断了承包商的工程,妨碍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完成整个工程或其中某一区段。这些事件可能是由业主引起的(例如拖延了提供现场的时间),由业主负责其行为的某人而引起的(例如工程师推迟了发出图纸的时间),由承包商或承包商负责其行为的某人引起(例如承包商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或由某些事件,或双方均不负责的某些个人引起(如自然现象、战争或第三方的其它行为)。
当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被不是承包商或承包商对其行为负责的某人造成的事件或情况拖延时,承包商可能有权得到两种形式的补偿:
(a) 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或者两者竣工时间,从而拖迟了承包商本来应开始负责支付违约罚金的日期,或者
(b) 弥补由于打断了他的进度计划以及他必须在现场延长施工时间而增加的支出,或者(a)和(b)两种形式兼而有之。
(1)延长时间
第44.1款规定了工程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自己做主或者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同业主(以及承包商)协商之后允许承包商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竣工的时间。延长时间的理由:
1.附加或增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
2.FIDIC条件中提到的任何拖延原因,
3.极为恶劣的气候条件,
4.业主造成的任何拖延、障碍或妨碍,
5.其它不是由于承包商违约或违反合同而发生,也不是由于承包商应负责的事件而发生的特殊情况足以使承包商有权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竣工的时间时,工程师在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延长的长短并随即通知承包商,把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可以提出延长时间要求的情况包括:
1.“附加或增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进一步包括变更或实际工程量显著超过估计工程量的增加部分;
2. “FIDIC条件中提到的任何拖延原因“,进一步包括第6.4款(图纸或指示的延误),第12.2款(不利的天然障碍或情况),第20条(工程的损失或损坏),第40.2款(停工),第42.2款(未能交出场地),第51.1(变更)以及第65条(特殊风险)中提到的拖延原因,上述各条或各款中的一部分,虽然不是全部,均明确提到了第44条;
3.“极为恶劣的气候条件”,进一步包括现场内和现场外的气候条件;
4.“业主造成的任何拖延、障碍或妨碍”,这一项虽然新,但它在法律上总构成一项理由,因为它通常表明一方违反合同,拖延、阻止或妨碍另一方履行合同;
5.“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进一步包括某些情况下业主应负责且未在FIDIC条件中提及的工程师的行动以及任何一方均不负责又未在任何地方列出的其它事情。
如同其它索赔条款,工程师有责任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再确定任何延长的长短(见第一段“工程师的职责”) 有关通知的条款,远比以前各版本复杂,它们是两条新增款第44.2和44.3的主要内容。第44.2款规定如下:“工程师不负责确定任何事项,除非承包商已在上述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并且在通知工程师之后28天,或同工程师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内详细说明了他自认为有权延长的任何时间的具体内容以便他提交的材料能及时得到审查。
当引起延长时间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44.2(b)款提及的28天内提交详细的具体内容时,按44.3款的规定,承包商必须按不长于28天的间隔提交中间情况报告,并在此事件造成的影响结束28天内提交最终情况报告。”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工程师同业主协商后未自行做主决定允许延长时间时,为了获得延长时间的权力,承包商一般必须:
A.说明44.1款载明的情况之一已发生;
B.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8天内将其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C.在发出通知后28天,或同工程师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内将要延长的时间的详细情节提交给工程师;
D.在情况具有连续影响,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28天内提交详细情节时,已按不长于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提交了中间情况报告,而在这些情况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情况报告。
虽然承包商一般应遵守44.2款和44.3款的通知规定,但这些规定不是必须做到的。第44条指出,既使承包商未要求延长时间,工程师也有权确定延长的时间(见第44.2款中的规定,“工程师不一定必须做出任何决定……”)。
在确定承包商要求延长的时间时,工程师必须(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按照第2.6款的要求公正行事。但是,如同对待工程师的其它行动,其决定可由任何一方提出质疑,必要时按第62条提交仲裁后给予公开、审查和修改。
(2)对延长时间的补偿
按照第44条确定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时间并不意味着承包商有权取得额外付款。虽然时间延长后免除了承包商支付延长期间误期赔偿金的责任,但是索取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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