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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生活】再次讨论“低于成本价不能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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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标投标法》对中标条件规定了两条:“(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示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两条实际上就是现在一般通常所采用的综合评价法和合理低价法。但是低于成本的除外。
一、成本价的解释令人困域。《招投标法》未能明确“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标准是什么,缺乏操作性。如果说是“社会平均成本”,则企业管理越先进,成本越是低,反而中不了标。如果说是“企业个别成本”,则怎么才能知道他的成本是多少,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二、成本价与质量没有必然的联系。许多人会担心价格低了质量是不是就下降了,本人以为成本与质量是相关的,但不是对立的、矛盾的。
如果施工方出于拓展市场或解决设备闲置、人员失业等目的而采取的低报价经营策略,能说是不对的、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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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有体制下,政策是一套,执行是一套。
围标现象实在是太普遍了。很少有正规靠正常投标而中的标。都是大家商量,你在最高限价基础上降几个点,我降几个点。
中标后,再想办法去与设计院搞关系,这变变那变变,换换图纸,鼓捣下这个鼓捣下那个,即使是亏钱中的标,到时候也想办法从设计院扣回来。
或者做些资料,诸如政策性收费等等,找业主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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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临城下  发表于 2013-7-5    是的,政策与执行是两条线,如何将权利与制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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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任我小行 发表于 2楼 2013-07-05 09:53 现有体制下,政策是一套,执行是一套。围标现象实在是太普遍了。...是的,政策与执行是两条线,如何将权利与制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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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低于成本价不能中标这样的规定是毫无意义的,对于一个确定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而言,只有建设单位把建设成本完完整整的做出来,才知道真实的成本,否则低于成本的客观标准就是不存在的。我们地方上原来工程的成本是这样出来的,假设投标单位有12家,12家的标的有平均数,再一个就是平均数占造价的40%,建设单位的造价按照60%,相加就是实际的标的。在平均数的3%以上和5%以下的是废标。高于标的的加分,低于标的的加分,直到上下限为止。因为计价的规则、基础资料、政策法规基本一样,所以出来的造价也是基本一样,区别不大。最后定标时就是看优惠幅度的大小了,优惠的多了就是活着少了都有可能成为废标。这里有点撞大运的味道。
现在造价的水平都相应提高了不少,对于一个相对大一点的工程,很难区分造价的高低,稍微注意一点,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国有资金投资的都是有关系才可以接到活,没有关系的抬高门槛就把你拦在门外了,有些招标文件就是替某些单位量身打造的招标文件,再有就是走过场,先定标后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补手续就可以了。
现在的房地产一般是民营的多,谁都不会把钱打水漂,关系好坏都得招标,赚钱的部分都剥离了,门窗、保温、防水、花岗岩装修等等,即使是很有名气的大房产商也是如此,控制造价那叫一个严。现在一些央企建筑企业也不得不面临这种选择。
现在谁都不会低于成本价去报价,因为那样是要承担责任的,现在施工管理都是质量终身制,特别是基础和主体结构,现在的建造师也是终身负责,不敢偷工减料,低于成本价就是自己找死。首先建造师就不会答应,毕竟他是要签字的。
低于成本价中标那是死的更快更难看,不过也是有些偶尔为之的企业,因为那些都是有猫腻的,或者是建设单位对他们都有承诺的。
还有一些项目不但不下浮,反而是上浮,因为是全垫资施工,和Bt项目类似,但是又不是完全一样。现在的人造价水平都高了,建设者的水平也都高了,法律意识高了,知道偷工减料对自己的危害,谁还会为了别人的利益自己去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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