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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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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投标前,工程量清单上有甲供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计算的),
问1、甲供材在施工中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有节余(即我施工单位节约的),那节余部分的利润归谁。
问2、甲供材结算时,是按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做增减结算,还是按甲供材的入库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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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好,希望大家踊跃讨论!回答精彩的有信誉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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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解决甲供材料结算问题,首先应明确“甲供材料”的概念:经合同双方协议,由业主采购、付款、提货并送至承包商指定仓库、现场(或加工厂)的材料(或成品、半产品),称为“甲供材料”。双方应对工程所用的“甲供材料”的结算标准、提供方式、料款的结算等等,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供材料”的供应情况均应作详细的记录、签证,如:“甲供材料”的交接品种、品质、规格、批量、提供时间、供货地点、加工程度、运杂费的开支、发生情况...... 具体的记录内容应按不同材料有所不同,如:螺纹钢的供货方式涉及到理论重量差的计算、木材提供原木(原材)时涉及到出材率、加工费等等问题,双方均应在“甲供材料”提交验收过程中做好记录,必要时(如:双方确定不按照信息价组价依据结算的)尚应及时对有关的费用进行经济签证,以保证“甲供材料”的结算时减少扯皮、纠纷。
1、个人认为实际用量较清单量与图纸量有节余时,利润归甲方所有。理论上甲供材料用量与清单用量和图纸用量应该相符,不符的原因有多种,要么清单工程量大了、要么图纸工程量大了(还有定额数量大了),另外就是有偷工减料的嫌疑等。如果甲方发现问题调整你的清单和图纸工程量或在质量上杀你一笔,那么就得不偿失了。所谓材料甲供,在约定的材料这块甲方是包干的,无论亏与赚。如果是由于材料涨价亏了要算在施工单位头上那施工单位不就损失大了。如果想在甲方供应的材料上赚上一笔,那把节余的材料用量要进来再高价卖出去不就赚了。
2、甲供材料结算由甲方将按合同约束价和结算后的清单量与乙方结算。当甲供用量少于结算清单量时,按合同约束价扣回;当甲供用量超出结算后清单量(净用量加损耗)时,超出部分甲方将按材料最高价扣回,或根据材料供求计划套之对应的当月或当季度的材料信息价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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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六少爷在2006-7-19 0:05:00的发言: 2、甲供材料结算由甲方将按合同约束价或定额所列材料价格与乙方结算。...本人对楼上的说法有点不同意见。既然是清单投标报价,那么业主应承担工程量计算的风险,承包方承担报单价的风险,不知道本工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工程量在招标时就明确在结算时按实调整,那么业主就没有工程量计算上的风险,如果合同规定工程量不再调整,业主应承担工程量计算的风险。甲供材料如果大于清单中规定的数量,超出数量则按市场价扣回,如果小于清单中数量,也应按实际供应数量扣回材料款而不应按清单中的数量扣回材料款,因为这部分风险应该是业主承担的。当然业主应该在合同 中约定甲供材料的数量和单价,供料时也严格按合同供应,如果按楼上的说法,实际上是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这样不符合清单投标中风险分担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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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合同约定.
个人认为按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进行结算,有节余归施工方(说明管理有方),不足时施工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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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结余部分怎么能归施工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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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1、关于节余首先看你们投标或合同是怎么签定的,即甲方供料是定量供料还是根据图纸或预算全额供料,如果是全额供料那节余就应该是甲方的,如果在招标文件中甲供材料是定量定价的,那节余就应该归施工单位。
2、应该根据你们合同签定甲供材料方式确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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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是个老问题了。
熟悉预算和投标的朋友都知道,在投标预算中的材料是有消耗量的,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材料消耗量是自报的,包括甲供材消耗量。结算时甲供材用量是=按照结算工程量×甲供材消耗量,用多了,施工单位承担,用少了,多出来的部分归施工单位所有。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奖罚。如果用多了是施工单位承担,用少了利益是业主的不是很不公平么?
举例说:
钢材的损耗一般是2%,消耗量是1.02
某承包商自报1.03,并且中标了。
在结算时承包商实际消耗量是1.01,那么多出来的部分应当归施工单位所有,他采取措施降低损耗,当然享受利益。(偷工减料另当别论)
但是如果结算时实际消耗量为1.05,那么多用的部分应当由施工单位买单。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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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真正有问题的是如何计算甲供材的总价(超用的总价和节约的总价)
比如前例中,钢材,投标暂定价2300,业主实际采购价3000,
那么在超用时,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部分单价如何计算,是按照3000还是2300,我倾向于3000,因为施工单位超用材料导致业主多采购材料(损失),施工单位应当赔偿业主实际发生的损失,业主实际发生的损失就是实际采购价×超用量;
相应的,如果施工单位节约,那么节约部分的钢材也应当按照3000结算,而不是2300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踊跃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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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9楼的问题联想到
3、甲供材料结算时,是应该按投标价结算吧,那我施工单位对甲供材料的超用量的赔偿应按投标价还是按实际供应价结算。如按投标价,那施工单位掉的大,
有空我把合同内容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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