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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材料差价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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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已知钢材投标约定参考价5000元/t,投标编制钢材价为4500元/t,甲方施工期认价5800元/t。
若合同约定: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单位钢材的价差调整多少?
可否如下解析:
合同约定“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该内容本人认为不含5%差价,该说明仅是判断是否调整材料差价的评判,但不含5%的材料。该条出自GB50500-2013 3.2.3不只是涨幅、还应包含跌幅。本人将其修改为“
材料、工程设备的涨(跌)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并做此理解。
(1)钢材差价不调整范围为:5000*1.05——5000*0.95 即5250——4750元/t。甲方施工期认价5800元/t,不在此范围,应调整价差。
(2)计算:
(2.1)直接差价A:5800-5000=800元/t (注:不扣5%,其仅为判断差价调整。若钢材认价为5200,不调整差价,即施工方承担了5%内材料的涨价风险,陪了200元/t)
(2.2)差价的取费
(2.2.1)若合同未约定措施项目包死。则该部分差价也应相应调整措施部分。计算式(A+B)*(1+3.35%)*(1+3.8%)
“分部分项差价”等于(2.1)直接差价A
“措施项目差价”等于措施项目逐项取费之和B
3.35%为规费,3.38%为税金。
(2.3)若合同约定措施项目包死,不调整。则仅计算分部分项产生的价差。计算式A*(1+3.35%)*(1+3.8%)。
请问上述理解、计算正确吗?请各位大侠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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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5%针对的是所有材料,而不是价格。即5%内材料价格风险由施工方承担,5%外材料价格风险由发包方承担。体现了“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若材料差价调整而不计算5%部分,等于5%由施工方承担。这是风险转嫁。把发包方的部分风险转嫁给了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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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业主要承担5800-(5000+5%)=550元/T这个费用呢,反之跌了,施工方要承担,这就是双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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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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