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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注册要求,不可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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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0: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5]142号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及网上申报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注册费用
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78号
关于建设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部分)
(关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条件)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满70岁以上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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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0: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用,学习一下,明年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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