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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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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适合造价专业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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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说 明
第1.0.1条 本章定额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划分定额项目。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第1.0.2条 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第一章 切削设备安装
第1.1.1条 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项目。
第1.1.2条 气动踢木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条 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条 本章内所列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
第二章 锻压设备安装
第1.2.1条 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落锤重量(kg以内或t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2.2条 锻造水压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分列定额项目。
第三章 铸造设备安装
第1.3.1条 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第1.3.2条 铸铁平台安装以"10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第四章 起重设备安装
第1.4.1条 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t"和跨距"m"分列定额项目。
第1.4.2条 双小车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4.3条 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4.4条 梁式起重机、壁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和不同类型及名称的起重机分列定额项目。
第五章 起重机轨道安装
第1.5.1条 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每"10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定型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分列定额项目。
第1.5.2条 车档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
第六章 输送设备安装
第1.6.1条 斗式提升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2条 刮板输送机是按输送机槽宽和平均单组驱动装置的输送长度(即m/组)分列定额项目,以"组"为计量单位。如刮板输送机有多组驱动装置时,可按输送机总长度除以驱动装置数,即得出m/组,按此选套相应定额项目。
第1.6.3条 板式(裙式)输送机以"台"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和链板宽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4条 螺旋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和机身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5条 悬挂式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拉紧装置和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6.6条 链条安装以"100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试运转、抓取器分列定额项目。
第1.6.7条 固定式胶带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和输送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8条 卸矿车及皮带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分列定额项目。
第1.6.9条 皮带接头胶接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普通带和钢芯带以及带宽(mm)分列定额项目。
第七章 电梯安装
第1.7.1条 电梯安装均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分列定额项目。厅门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轿厢门的相应定额项目计算;安装电梯的楼层高度按平均层高4m以内考虑,超过4m时,按增加提升高度相应定额计算。
第1.7.2条 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手动、电动和小型杂物电梯分列定额项目。增加提升高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每提升1m计算。
第1.7.3条 辅助项目的金属门套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直流电梯发电机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角钢牛腿制作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电梯机器钢板底座制作以"座"为计量单位,按交流电梯和直流电梯分列定额项目。
第1.7.4条 自动扶梯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安装形式(整体或解体)、扶手中心距以及层高分列定额项目。
第1.7.5条 自动步行道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以每部长度(机头到机尾轮距)30m为准,超过或不足30m时,按增减长度相应定额计算。增减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按实际增减长度计算。
第1.7.6条 主材、紧固件、附件及备件等,按设备带有考虑。
第1.7.7条 本章是以室内地坪±0.000以下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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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一章至第八章)

第一章 变压器
第2.1.1条 变压器、消弧线圈、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安装,按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2条 干式变压器如果带有保护罩时,其定额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
第2.1.3条 变压器通过试验,判定绝缘受潮需进行干燥时,可以"台"为单位计算变压器干燥工程量。
第2.1.4条 消弧线圈的干燥按同容量电力变压器干燥定额执行,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5条 变压器安装定额未包括绝缘油的过滤,发生时可另计油过滤工程量,不论过滤次数多少,均按制造厂规定的油量以"t"为单位计算。
第2.1.6条 油断路器及其他充油设备的绝缘油过滤,可按制造厂规定的充油量计算。
第二章 配电装置
第2.2.1条 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油浸电抗器、电力电容器及电容器柜的安装以"台(个)"为计量单位。
第2.2.2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避雷器、干式电抗器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组按三相计算。
第2.2.3条 交流滤波装置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每套滤波装置包括三台组架安装,不包括设备本身及铜母线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2.4条 高压设备安装定额内均不包括绝缘台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施工图设计执行相应定额。
第2.2.5条 高压成套配电柜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及引下线的配置安装。
第2.2.6条 配电设备安装的支架、抱箍及延长轴、轴套、间隔板等,按施工图设计的需要量计算,执行第四章铁构件制作安装定额,属供应成品的只计安装及成品价。
第2.2.7条 绝缘油、六氟化硫气体、液压油等均按设备带有考虑;电气设备以外的加压设备和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2.8条 配电设备的端子板外部接线,应按本册第四章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三章 母线、绝缘子
第2.3.1条 悬垂绝缘子串安装,指垂直或V型安装的提挂导线、跳线、引下线、设备连接线或设备等所用的绝缘子串安装,按单串以"串"为计量单位。耐张绝缘子串的安装,已包括在软母线安装定额内。
第2.3.2条 支持绝缘子安装分别按安装在户内、户外、单孔、双孔、四孔固定,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3条 穿墙套管安装不分水平、垂直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4条 软母线安装,指直接由耐张绝缘子串悬挂部分,按软母线截面大小分别以"跨/三相"为计量单位。导线、绝缘子、线夹、驰度调节金具等均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2.3.5条 软母线引下线,指由T型线夹或并沟线夹从软母线引向设备的连接线,以"组/三相"为计量单位;软母线经终端耐张线夹引下(不经T型线夹或并沟线夹引下)与设备连接的部分均执行引下线定额。
第2.3.6条 两跨软母线间的跳引线安装,以"组/三相"为计量单位。不论两端的耐张线夹是螺栓式或压接式,均执行软母线跳线定额。
第2.3.7条 设备连接线安装,指两设备间的连接部分。不论引下线、跳线、设备连接线,均应分别按导线截面、三相为一组计算工程量。
第2.3.8条 组合软母线安装,按三相为一组计算。跨距(包括水平悬挂部分和两端引下部分之和)按45m以内考虑。导线、绝缘子、线夹、金具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2.3.9条 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按表2.3.9计算。
表2.3.9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项目 耐张 跳线 引下线、设备连接线
预留长度 2.5 0.8 0.6
第2.3.10条 带型母线安装及带型母线引下线安装包括铜排、铝排,分别以不同截面和片数以"10m/单相"为计量单位。母线和固定母线的金具均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
第2.3.11条 钢带型母线安装,按同规格的铜母线定额执行。
第2.3.12条 母线伸缩接头及铜过渡板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13条 槽型母线安装以"10m/单相"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分别按连接不同的设备以"台"或"组"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及固定槽型母线的金具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共箱母线安装区分箱体和导体规格以"10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共箱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
第2.3.14条 低压(指380V以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分别按导体的额定电流大小以"10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分线箱以"台"为计量单位,分别以电流大小按设计数量计算。
第2.3.15条 重型母线安装包括铜母线、铝母线,分别按截面大小以母线的成品重量"t"为计量单位。
第2.3.16条 重型母线伸缩器分别以不同截面积按"个"为计量单位,导板制作安装分材质及阳极、阴极以"束"为计量单位。
第2.3.17条 重型母线接触面加工指铸造件加工接触面,按其接触面大小,分别以"片/单相"为计量单位。
第2.3.18条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按表2.3.18的规定计算。
表2.3.18 硬母线配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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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

第十二章 配管、配线
第2.12.1条 各种配管应区别不同敷设方式、敷设位置、管材材质、规格,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
第2.12.2条 定额中未包括钢索架设及拉紧装置、接线箱(盒)、支架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第2.12.3条 管内穿线的工程量,应区别线路性质、导线材质、导线截面,以单线"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线路分支接头线的长度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照明线路中的导线截面大于或等于6mm2时,应执行动力线路穿线相应项目。
第2.12.4条 绝缘子配线工程量,应区别绝缘子形式(针式、鼓形、蝶式)、绝缘子配线位置(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木结构、顶棚内、砖、混凝土结构,沿钢结构及钢索)、导线截面积,以"100m单线"为计量单位计算。
引下线按线路支持点至天棚下缘距离的长度计算。
第2.12.5条 塑料槽板配线工程量,应区别配线位置(木结构、砖、混凝土)、导线截面、线式(二线、三线),以线路"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木质槽板执行塑料槽板配线定额。
第2.12.6条 塑料护套线明敷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导线芯数(二芯、三芯)、敷设位置(木结构、砖混凝土结构、沿钢索),按每束延长米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7条 金属线槽安装区分不同的宽度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线槽配线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以单根线路"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8条 钢索架设工程量,应区别圆钢、钢索直径(φ6、φ9),按图示墙(柱)内缘距离,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不扣除拉紧装置所占长度。
第2.12.9条 母线拉紧装置及钢索拉紧装置制作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截面、花篮螺栓直径(12、16、20)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10条 车间带形母线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材质(铝、钢)、母线截面、安装位置(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11条 动力配管混凝土地面刨沟、墙体剔槽工程量区别管直径,以"10m"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12条 接线箱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接线箱半周长,以"10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13条 接线盒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钢索上)以及接线盒类型,以"10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2.12.14条 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预留线,已分别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另行计算。配线进入开关箱、柜、板的预留线,按表2.12.14规定的长度,分别计入相应的工程量。
表2.12.14 配线进入箱、柜、板的预留线(每一根线)
序号 项 目 预留长度 说 明
1 各种开关、柜、板 宽+高 盘面尺寸
2 单独安装(无箱、盘)的铁壳开关、闸刀开关、启
动器、线槽进出线盒等 0.3m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3 由地面管子出口引至动力接线箱 1.0m 从管口计算
4 电源与管内导线连接(管内穿线与软、硬母线接点) 1.5m 从管口计算
5 出户线 1.5m 从管口计算
第十三章 照明器具
第2.13.1条 普通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的种类、型号、规格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普通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3.1。
表2.13.1 普通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灯 具 种 类
圆球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螺口、卡口圆球独立吸顶灯
半圆球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独立的半圆球吸顶灯、扁圆罩吸顶灯、平圆型吸顶灯
方型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独立的矩型罩吸顶灯、方型罩吸顶灯、大口方罩吸顶灯
软线吊灯 利用软线为垂吊材料、独立的,材质为玻璃、塑料、搪瓷,形状如碗伞、平盘灯罩组成的
各式软线吊灯
吊链灯 利用吊链作辅助悬吊材料、独立的,材质为玻璃、塑料罩的各式吊链灯
防水吊灯M 一般防水吊灯
一般弯脖灯 圆球弯脖灯、风雨壁灯
一般墙壁灯 各种材质的一般壁灯、镜前灯
软线吊灯头 一般吊灯头
节能座灯头 一般节能座灯头
座灯头 一般塑胶、瓷质座灯头
吊花灯 一般花灯
第2.13.2条 吊式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装饰物以及灯体直径和灯体垂吊长度,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灯体直径为装饰物的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垂吊长度为灯座底部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2.13.3条 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装饰物、吸盘的几何形状、灯体直径、灯体周长和灯体垂吊长度,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灯体直径为吸盘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半周长为矩形吸盘的半周长;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的灯体垂吊长度为吸盘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2.13.4条 荧光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和计量单位计算。
1.组合荧光灯光带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安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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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章 低压锅炉设备安装
第3.1.1条 常压、立式、快装锅炉,组装、燃油(气)整装锅炉、电加热锅炉以及户用小型锅炉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户用锅炉适用于供暖面积在300m2以内的小型壁挂、落地式热水炉。
第3.1.2条 直燃型冷热机组安装按机组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1.3条 散装锅炉安装按设备的铭牌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的计算范围包括:
1.钢架:钢架、燃烧室、省煤器及空气预热器的立柱、横梁。
2.汽包:汽包、联箱及其支承座等。
3.水冷壁:水冷壁管、对流管、降水管、上升管、管道支吊架、水冷壁固定装置、挂钩及拉钩等。
4.过热器:过热器管及汽包至过热器的饱和蒸汽管、管钩、底座。支吊架。
5.省煤器:省煤器、锷片管、弯头和表计等,进出水联箱,省煤器到汽包的进水管、吹灰设备。
6.空气预热器:整体管式空气预热器、框架、风罩、折烟罩和热风管等。
7.本体管路:由制造厂随本体供货的吹灰管、定期和连续排污管。压力表和水位表管、放水管以及管路配件(水位计、压力表、各类阀门)。支吊架等。
8.吹灰器。
9.各种结构:各种烟道门、检查门、炉门、看火孔、灰渣斗。铸铁隔火板、炉顶搁条、密封装置及其小构件等。
10.走台梯子:锅炉本体和省煤器的平台、扶梯、栏杆和支架。
11.链式炉排:二侧墙板、前后移动轴、上下滑轨、传动链条、煤闸门、挡火器、减速箱、电动机等。
第3.1.4条 附属设备安装,分别以"台"或"套"为计量单位。脱硫器、分集水(汽)器、投药器、落地式膨胀水箱、除污器组成安装均已包括水压试验。
第3.1.5条 烟道、风道、烟囱制作安装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二章 中压锅炉设备安装
第3.2.1条 中压锅炉设备安装工程以"t"或"台"、"套"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及型号执行相应定额。
第3.2.2条 钢结构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炉型立柱为钢结构时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燃烧室本体及尾部对流井的立柱、横梁、柱梁之间的连接铁件、斜撑、垂直拉条(小柱)、框架结构等。
第3.2.3条 汽包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如下:汽包本体、内部装置、汽包支座。
第3.2.4条 水冷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
1.水冷壁管、上下联箱、拉钩装置及组件。
2.侧水冷壁上联箱的支座或吊架组件。
3.前后水冷壁的中段和下联箱部位的冷拉装置。
4.降水管及支吊装置。
5.升汽管指水冷壁上联箱至汽包的导汽管,并包括支吊装置。
第3.2.5条 过热器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低温和高温过热器或前部和后部过热器包括:蛇形管排、进出口联箱、蒸汽连通管、表面式减温器或喷水减温器及减温器进出口管路和各个部位的支吊装置、梳形定位板、连接铁件等。
第3.2.6条 省煤器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蛇形管排、管夹、防磨铁、支吊架、进出口联箱及支座、出口联箱至汽包的给水管和吊架。凡区分低温和高温省煤器的,应包括低温段出口联箱至高温段进口联箱的连通管。
第3.2.7条 空气预热器(管式)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管箱及支座、护板、连通管、伸缩节及槽钢框架、涨力(或称"Ω"型密封条)密封装置、管箱防磨套管。
第3.2.8条 本体管路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由制造厂随本体设备供货部分,属本体管路范围,包括:
1.事故放水管:由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2.定期排污管:由水冷壁下联箱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3.连续排污管:由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4.省煤器再循环管:由汽包至省煤器进口联箱,包括电动阀门和支吊架。
5.疏、放水及冲洗管:从有关联箱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6.放空气管:由各放空气管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7.取样管:由各取样点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不包括冷却器及中间管路、取样槽和支架安装。
8.水位计、安全阀、点火排汽电动阀的安装。
9.加药管路:从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包括逆止门安装。
10.蒸汽吹灰器、振动除灰器本身及吹灰管路和支吊架安装,不包括吹灰器管路的蒸汽吹洗。
11.就地表计和阀门安装。
第3.2.9条 各种金属结构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
1.护板:系指"Π"型布置的中压锅炉冷灰斗护板、斜烟道护板、炉膛与对流井连续的转折罩等。
2.框架:系指浇制耐热混凝土墙的框架、斜炉顶框架、框架之间的密封铁板。
3.内外墙皮:
(1)内墙皮系指密封炉顶耐热混凝土与保温层之间的埋置金属板。
(2)外墙皮系指炉顶、四周的金属板或波形板,以及外墙皮连接的铁构件和各部位的埋置铁件、支撑等。
4.联箱罩壳包括各个联箱罩壳、构架及铁件。
5.炉顶罩壳包括炉顶盖板、构架及铁件。
6.灰斗包括"Π"型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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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说 明
第4.0.1条 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包括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上标明的尺寸计算,未标明尺寸的部位可按比例尺测算。
第4.0.2条 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炉窑部位、砖种与施工顺序,根据定额的要求,依次计算。
第4.0.3条 定额计量单位"m3"或"m2"指砌体的实体积或实面积。在计算工程量时,除另有说明外,不扣除下列情况构成的体积:
1.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断面积小于0.02m2的孔洞。
3.断面积小于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m的孔洞。
4.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第4.0.4条 凡由异、特型耐火砖(或制品)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特型耐火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均应扣除其体积。
第4.0.5条 本定额第一章专业炉窑中的炉窑砌筑消耗量中,已综合了选砖、预砌筑、砖加工(临时和集中)、吹风清扫(包括吸尘)以及二次勾缝等辅助工序的消耗量。
第一章 专业炉窑
第4.1.1条 高炉本体的工程量不分部位按砖种计算,炉体各部所需的条子砖,如用定型耐火砖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定额有关规定处理。
第4.1.2条 凡设计要求采用母砖(毛坯)加工成子砖组装成结合砖的高炉与热风炉各部位,其工程量按加工后实体积计算,其加工损失量允许按大样图计算,人工、机械消耗按批准的方案另计。
第4.1.3条 高炉炭捣料及热风炉各部位耐火喷涂料,按第四章"不定形耐火材料"中相关定额和规定计算。
第4.1.4条 焦炉钢结构施工大棚的搭拆,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其折旧计算按下列规定:
1.钢架支柱、横梁按五次计算。
2.钢屋架、轨道按四次计算。
3.支撑、拉杆按三次计算。
4.檩条、梯子、电力设备按二次计算。
5.屋面瓦、围护墙瓦、照明设备按一次计算。
注:屋面及围护如采用镀锌瓦铁皮,其摊销率应为25%。
6.仓储费按2.5年为一计算周期,其中使用期1年,闲置期1.5年。仓储费按闲置期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7.维护保养费按闲置1.5年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焦炉工作大棚使用期间应计取费用=一次搭拆费+工作棚摊销费+仓储费+保养费。
第4.1.5条 焦炉烘炉与热态工程费用计取办法:
1.凡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8%计取。
2.凡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上、43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6%计取。
3.凡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上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4%计取。
4.纳入焦炉烘炉、热态工程包干系数内的项目明细如下:
(1)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小烘炉砌红砖,小烘炉铺石英砂,小烘炉、封墙、火床砌粘土质耐火砖,铁板风挡,抵抗墙正后面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孔安塞子砖,重砌小炉头,烘炉烟囱,保护板灌浆,小炉头灌浆,炉顶灌浆,磨板砖缝灌浆,炉顶表面精整,蓄热室封墙刷浆,炭化室封墙、废气瓣与小烟道刷涂料,弯管连接处、上升管管座、桥管管口、保护板底石棉绳密封,炉体正面胀缝石棉绳密封,抵抗墙正面胀缝石棉绳密封,炭化室封墙边、蓄热室封墙边石棉绳密封,保护板与炉肩、保护板与炉门框、装煤口、上升管口临时勾缝、密封,保护板防水层,拉条沟浇注料,炉顶吹风清扫,小烘炉、火床拆除,废物外运。
(2)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烘炉火床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小灶砌红砖、粘土质耐火砖,烘炉烟囱砌红砖,炭化室封墙砌粘土质耐火砖,装煤孔盖周围泥浆密封,烘炉小灶挡风板,保护板防水层,炉端墙正面砌粘土质耐火砖,小炉头砌红砖、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孔堵塞子砖,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表面红砖重砌,炉顶、小炉头、保护板灌浆,炉顶拉条沟吹风清扫,炉体正面二次勾缝,炭化室底磨板灌浆,端墙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并抹灰,斜道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炉顶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保护板上部接头与底部石棉绳严密,小烟道承插口处石棉绳严密并抹灰,废气瓣与烟道弯管连接处石棉绳严密并抹灰,上升管底座石棉绳严密并抹灰,桥管与水风阀连接处严密并抹灰,蓄热室隔热罩安装后石棉绳密封,保护板与炉肩、保护板与炉门框间勾缝,炉顶横拉条沟填隔热浇注料,炉顶纵拉条沟砂浆找平,蓄热室、炭化室封墙刷浆,拆除烘炉、火床、水灶及烟囱,拆除炭化室封墙、临时小炉头防水层,废物外运。
(3)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上、60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小灶及烟囱砌筑,装煤孔盖周围灰浆密封,保护板做防水层,炉端墙正面砌粘土质耐火砖,蓄热室封墙砌粘土质耐火砖,小炉头砌粘土质耐火砖,炉门、烘炉孔堵塞子砖,炉顶表面缸砖重砌,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灌浆,小炉头灌浆,保护板灌浆,砖煤气道灌浆,炭化室磨板灌浆,炉顶拉条沟、保护板灌浆孔、砖煤气道等部位吹风清扫二次勾缝,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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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一章 静置设备制作
第5.1.1条 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设备的公称容积,若设计图纸未给出该参数数值时,可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以"m3"表示。"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1.2条 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裙座、基础模板的重量。
第5.1.3条 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价格另行计算。
第5.1.4条 计算主要材料消耗量时,应区分材质,以各结构组成部分的金属净重量,按定额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第5.1.5条 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1.6条 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1.7条 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1.8条 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5.1.9条 定额中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分别为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材质,除超低碳不锈钢执行不锈钢定额乘以系数l.35外,其余材质均不得调整定额。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0条 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1条 无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2条 碟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第5.1.13条 矩形容器执行平底平盖定额乘以系数1.1。
第5.1.14条 金属容器已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除带有内角钢圈、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外,其余均不作调整。
第5.1.15条 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1。
第5.1.16条 当立式金属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金属重量计入容器本体内。
第5.1.17条 当碳钢双椭圆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低合金钢容器定额相应项目。当不锈钢双椭圆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l.6MPa时,定额乘以系数1.1。
第5.1.18条 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价格应另行计算。
第5.1.19条 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其内件价格另行计算,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9。
第5.1.20条 当塔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l。
第5.1.21条 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第5.1.22条 定额中热交换器管径均按φ25mm考虑。当管径小于φ25mm时消耗量乘以系数1.1,当管径大于φ25mm时消耗量乘以系数0.95。
第5.1.23条 热交换器如要求胀接加焊接再焊胀时,执行胀接定额乘以系数1.15。
第5.1.24条 当热交换器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8。
第二章 静置设备安装
第5.2.1条 "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第5.2.2条 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材质、焊接方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3条 "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第5.2.4条 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第5.2.5条 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
第5.2.6条 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调整。
第5.2.7条 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8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高度。
第5.2.9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第5.2.10条 整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凡注有金属抱杆另计者,系按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考虑(金属抱杆工程量计算参见第四章)。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定额不同或超出定额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可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第5.2.11条 整体设备安装中已按不同安装高度划分定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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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说 明
第6.0.1条 本定额管道压力等级的划分:
低压:0<P≤1.6MPa;
中压:1.6<P≤10MPa;
高压:10MPa<P≤42MPa。
蒸汽管道P≥9MPa、工作温度≥500℃时为高压。
第6.0.2条 本册中各类管道适用材质范围:
1.碳钢管适用于焊接钢管、无缝钢管、16Mn钢管。
2.不锈钢管除超低碳不锈钢管按定额册说明调整外,适用于各种材质。
3.碳钢板卷管安装适用于普通碳钢板卷管和16Mn钢板卷管。
4.铜管适用于紫铜、黄铜、青铜管。
5.管件、阀门、法兰适用范围参照管道材质。
6.合金钢管除高合金钢管按定额册说明调整外,适用于各种材质。
第6.0.3条 生产及生产、生活共用的给水、排水、蒸汽、燃气输送管道,执行本定额;民用的各种介质管道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第6.0.4条 本册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凡注明"设计用量"者应为施工图工程量,凡注明"定额用量"者应为设计用量加规定的损耗量。
第6.0.5条 本册定额是按管道集中预制后运往现场安装与直接在现场预制安装综合考虑的,执行定额时,现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不作调整。
第6.0.6条 本册定额的管道壁厚是考虑了压力等级所涉及到的壁厚范围综合取定的。执行定额时,不作调整。
第6.0.7条 直管安装按设计压力及材质、规格执行定额,管件、阀门及法兰按设计公称压力及材质、规格执行定额。
第6.0.8条 焊制方型补偿器时弯头执行本册定额第二章相应项目,直管执行本册定额第一章相应项目。
第6.0.9条 随设备带来并已预制成型的设备本体管道,其安装包括在设备安装内;主机与附属设备之间连接的管道,按材料或半成品进货的执行本册相应项目。
第6.0.10条 单件重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管道预制钢平台的搭拆,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6.0.11条 管道刷油、绝热、防腐蚀、衬里等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第6.0.12条 地下管道的管道沟、土石方及砌筑工程,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一章 管道安装
第6.1.1条 管道安装按压力等级、材质、规格、连接形式分别列项,以"10m"为计量单位。
第6.1.2条 管道安装(衬里钢管、卡套式连接铜管、玻璃管和法兰铸铁管除外)不包括管件连接内容,其工程量可按设计用量执行本册第二章管件连接项目。
第6.1.3条 各种管道安装工程量,均按设计管道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阀门及各种管件所占长度;材料应按定额用量计算。
第6.1.4条 衬里钢管预制安装,管件按成品,弯头两端按接短管焊法兰考虑,定额中包括了直管、管件、法兰全部安装工作内容(二次安装、一次拆除),但不包括衬里及场外运输。
第6.1.5条 有缝钢管螺纹连接项目已包括丝堵、补芯安装内容。
第6.1.6条 伴热管项目已包括煨弯工作内容。
第6.1.7条 加热套管安装按内、外管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项目。
第二章 管件连接
第6.2.1条 各种管件连接均按压力等级、材质、规格、连接形式,不分种类,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6.2.2条 管件连接中已综合考虑了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管接头等管口含量的差异,应按设计图纸用量,执行相应项目。
第6.2.3条 现场摔制异径管,应按不同压力、材质、规格,以大口管径执行管件连接相应项目,不另计制作工程量和主材用量。
第6.2.4条 在管道上挖眼焊接管接头、凸台等配件,按配件管径计算管件工程量;挖眼接管三通支管径小于等于主管径1/2时,按支管径计算管件工程量,支管径大于主管径1/2时,按主管径计算管件工程量。成品四通的安装,按相应管件连接项目乘以系数1.4。
第6.2.5条 管件用法兰连接时,执行法兰安装相应项目,管件本身安装不再计算。
第6.2.6条 全加热套管的外套管件安装,定额是按两半管件考虑的,包括二道纵缝和两个环缝。
第6.2.7条 半加热外套管摔口后焊在内套管上,每个焊口按一个管件计算。外套碳钢管如焊在不锈钢管内套管上时,焊口间需加不锈钢短管衬垫,每处焊口按两个管件计算,衬垫短管按设计长度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50mm长度计算。
第6.2.8条 仪表的温度计扩大管制作安装,执行本章管件连接项目乘以系数1.5,工程量按大口径计算。
第三章 阀门安装
第6.3.1条 各种阀门按不同压力、规格、连接形式,不分型号以"个"为计量单位。压力等级按设计图纸规定,执行相应项目。
第6.3.2条 各种法兰阀门安装与配套法兰的安装,应分别计算工程量。
第6.3.3条 减压阀直径按高压侧计算。
第6.3.4条 电动阀门安装包括电动机安装。检查接线及电气调试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第6.3.5条 阀门安装综合考虑了壳体压力试验(包括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解体研磨工序内容,执行本章项目时不得因现场情况不同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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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册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
第7.1.1条 点型探测器不分接线制、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只"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底座以及接线盒的安装和本体调试。
第7.1.2条 红外光束探测器以"对"为计量单位(红外线探测器是成对使用的)。定额中包括了探头支架安装和探测器的调试、对中以及接线盒的安装。
第7.1.3条 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分线制、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只"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底座、接线盒的安装及本体调试。
第7.1.4条 线形探测器的安装方式按环绕、正弦及直线综合考虑,不分线制及保护形式,以"10m"为计量单位。定额中未包括探测器连接的一只模块和终端,其工程量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7.1.5条 按钮包括消火栓按钮、手动报警按钮、气体灭火起/停按钮,以"只"为计量单位。定额已包括其接线盒的安装,并按照在轻质墙体和硬质墙体上安装两种方式综合考虑。
第7.1.6条 控制模块(接口)是指仅能起控制作用的模块(接口),亦称为中继器,依据其给出控制信号的数量,分为单输出和多输出两种形式。执行时不分安装方式,按照输出数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7.1.7条 报警模块(接口)不起控制作用,只能起监视、报警作用,执行时不分安装方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7.1.8条 报警控制器不分线制,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子目,以"台"为计量单位。"点"是指报警控制器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模块等)的数量,如果一个模块带数个探测器,则只能计为一点。
第7.1.9条 联动控制器不分线制,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并按照"点"数不同划分子目,以"台"为计量单位。"点"是指联动控制器所带有的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第7.1.10条 报警联动一体机不分线制,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并按照"点"数不同划分子目,以"台"为计量单位。"点"是指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第7.1.11条 重复显示器(楼层显示器)不分线制,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1.12条 警报装置分为声光报警和警铃报警两种形式,均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7.1.13条 远程控制器按其控制回路数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1.14条 报警备用电源综合考虑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1.15条 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检查接线,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水灭火系统安装
第7.2.1条 管道安装按设计管道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管件安装,支架制作安装及除锈刷油,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管网水冲洗、吹扫均已综合在管道安装定额中。
第7.2.2条 镀锌钢管安装定额也适用于镀锌无缝钢管,其对应关系见表7.2.2。
表7.2.2 对应关系表
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70 80 100 150 200
无缝钢管外径(mm) 20 25 32 38 45 57 76 89 108 159 219
第7.2.3条 镀锌钢管法兰连接定额中,管件是按成品管件现场(接短管)焊法兰考虑的。管件、法兰及螺栓的主材数量应按设计图纸另行计算。
第7.2.4条 喷头安装按有吊顶、无吊顶分别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7.2.5条 报警装置安装按成套产品以"组"为计量单位。雨淋、干式(含干湿两用)及预作用报警装置的安装,执行湿式报警装置安装定额,其人工乘以系数1.14,其余不变。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7.2.5。
表7.2.5 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
项目名称 型号 包 括 内 容
1 湿式
报警装置 ZSS 湿式阀、蝶阀、装配管、供水压力表、装置压力表、试验阀、泄
放试验阀、泄放试验管、试验管流量计、过滤器、延时器、水力
警铃、报警截止阀、漏斗、压力开关等
2 干式(含干湿
两用)
报警装置 ZSL 两用阀、蝶阀、装配管、加速器、加速器压力表、供水压力表、
试验阀、泄放试验阀(湿式)、泄放试验阀(干式)、挠性接头、
泄放试验管、试验管流量计、排气阀、截止阀、漏斗、过滤器、
延时器、水力警铃、压力开关等
3 电动雨淋
报警装置 ZSY1 雨淋阀、蝶阀(2个)、装配管、压力表、泄放试验阀、流量表、
截止阀、注水阀、止回阀、电磁阀、排水阀、手动应急球阀、报
警试验阀、漏斗、压力开关、过滤器、水力警铃等
4 预作用
报警装置 ZSU 干式报警阀、控制蝶阀(2个)、压力表(2块)、流量表、截止
阀、排放阀、注水阀、止回阀、泄放阀、报警试验阀、液压切断
阀、装配管、供水检验管、气压开关(2个)、试压电磁阀、应急
手动试压器、漏斗、过滤器、水力警铃等
5 室内消火栓 SN 消火栓箱、消火栓、水枪、水龙带、水龙带接扣、挂架、消防按

6 室外消火栓 地上式SS
地下式SX 地上式消火栓、法兰接管、弯管底座;
地下式消火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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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一章 采暖管道安装
第8.1.1条 各种管道均以施工图所示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管件、阀类及各种管道附件(包括减压器、疏水器等组成安装)所占的长度。
第8.1.2条 室内管道已包括管卡、托钩、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及其除锈刷漆,不再另行计算。
第8.1.3条 室内外管道均已包括了方形伸缩器制安(其两臂长度计入管道延长米)、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以及碳钢管道除锈刷底漆,不再另行计算。
第8.1.4条 保温绝热工程、室外管道支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第二章 供暖器具安装
第8.2.1条 各型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以"10片"为计量单位,其汽包垫不作换算。铸铁成组散热器安装(成品)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8.2.2条 光排管散热器制作安装以"10m"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已包括联管材料,不再另行计算。
第8.2.3条 暖风机、热空气幕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其支架制作安装除单重500kg以上暖风机外均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再另计。
第三章 空调水管道安装
第8.3.1条 各种管道均以施工图所示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伸缩器等所占长度。
第8.3.2条 管道安装定额内已包括了支(吊)架制安及除锈刷漆、管道水压试验与冲洗、碳钢管除锈刷底漆,不再另行计算。
第8.3.3条 管道绝热及外保护层,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第8.3.4条 空调水室外管道按第一章采暖室外管道安装计算。
第四章 给排水管道安装
第8.4.1条 各类给排水管道分材质、管径,按施工图所示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器具组成和井类所占长度。
第8.4.2条 室内管道安装(室内铸铁给水管除外)定额内已包括了管卡(座)、托钩、支吊架制安及除锈刷漆,以及碳钢管、铸铁排水管除锈刷底漆内容,不再另行计算。
第8.4.3条 室外给水碳钢管已包括除锈刷底漆,其面漆或防腐层按设计要求另计。排水铸铁管已包括沥青漆防腐,不再另行计算。
第8.4.4条 给水铸铁管(包括采用给水铸铁管材的雨水管)按出厂已带有沥青防腐涂层考虑,若实际发生现场防腐或加强防腐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第8.4.5条 室内外给排水管道均已包括水压(或灌水)试验、给水管道消毒冲洗,不再另行计算。
第五章 卫生器具安装
第8.5.1条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以"10组(套)"为计量单位,已按标准图综合了卫生器具与给水管、排水管连接的人工与材料用量,以及短管、支托架等零星刷漆工料,不再另行计算。
第8.5.2条 浴盆安装不包括支座和周边的砌砖及瓷砖粘贴。
第8.5.3条 蹲式大便器安装已包括了固定大便器的垫砖,但不包括大便器蹲台的砌筑。
第8.5.4条 大便槽、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安装以"10套"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水箱托架的制作安装,不再另行计算。
第8.5.5条 小便槽冲洗管制作与安装以"10m"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阀门安装,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8.5.6条 脚踏开关安装,已包括了弯管与喷头的安装,不再另行计算。
第8.5.7条 水嘴、地漏、地面扫除口安装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六章 阀门、法兰、水位标尺等安装
第8.6.1条 各种阀门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法兰阀门安装如仅为一侧法兰连接时,定额所列法兰、带帽螺栓及垫圈数量减半,其余不变。
第8.6.2条 各种法兰连接用垫片,均按石棉橡胶板计算。如用其他材料可作调整。
第8.6.3条 法兰阀(带短管甲乙)安装,如接口材料不同时,可作调整。
第8.6.4条 浮球阀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联杆及浮球的安装。
第8.6.5条 浮标液面计、水位标尺是按国标编制的,如设计与国标不符时,可作调整。
第8.6.6条 自动排气阀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支架制作安装,不再另行计算。
第8.6.7条 各种伸缩器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七章 低压器具、水表组成与安装
第8.7.1条 减压器、疏水器组成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如设计组成与定额不同时,阀门和压力表数量可按设计用量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第8.7.2条 减压器安装按高压侧的直径计算。
第8.7.3条 法兰水表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按设计选用的不同安装型式计算。
第8.7.4条 减压阀、疏水阀单体安装的,不得使用本章项目,应按第六章阀门安装相应项目计算。
第8.7.5条 分水器安装已包括支托架配制,不再另行计算。若设计选用成品托架时,可按外购成品计算并扣除定额内型钢用量,其余不变。
第八章 开水炉及箱罐
第8.8.1条 电热水器、电开水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只考虑本体安装,连接管、连接件等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8.8.2条 容积式热交换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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