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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问题如何在合同中明确及合同注意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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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单计价,也实施有一段时间,网友也提出了种种的问题,在问题的讨论时,很多都应该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那么施工合同中,就涉及到工程结算部分,我们应注意些什么呢?条款应该怎么样填写?请广大网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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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先来一个大家就这几种合同方式及风险范围,发表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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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样列出内容讨论方式不好,也可以带着问题进来,怎么样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比如增加工程量,相应的措施费在合同中怎么明确,如果没明确,结算时会引起扯皮,甲方只认综合单价,不认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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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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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的合同中,要注意几个问题:
1、工程量的计算严格按照合同内规定的计算法则进行,合同的计算方法和国家规则并不一定一致;
2、措施项目费用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总价的7%-9%(其中模板、脚手架约为1.7%左右);
3、各种规费为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的3%-4%(各地区有区别,但区别不是很大);
4、税金大概为3.11%(情况不一定,除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外,有可能还有各种基金、建管费等)(另外: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有外经证的为1%,没有的为2%)
当然现在只是土建的部分,不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电气的部分,但是等把现在的工程做完了,一定都能有各单位工程的各个经济指标,哈哈
先就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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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清单规范解释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的: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15、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主要是指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22、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量?
答:(1)按合同约定。(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30、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 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 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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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的问题
其一:关于违约责任部分
约定违约责任很难做到。但除明确文本中列举的质量不合格、逾期完工、不按时付款等三项违约责任外,至少还应注意以下几项违约责任:
――进度延迟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应充分关注此项违约责任。因为一旦施工进度延迟,即可能在以下方面对业主造成损失:错过销售旺季、增加广告费等营销费用、增加融资难度、因融资不按计划到位而欠付应付款,展期项目延期等。因此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合同,应就进度延迟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中间交工延后或拒绝交工的违约责任。中间交工是否及时,往往影响一些专业分项工程能否顺利实施,特别是工业项目,如果中间交工不及时,将造成设备安装合同无法及时进行,继而引发业主与设备商、安装单位之间的责任纠纷。如土建单位拒绝中间交工,最严重时,可导致设备无法安装,业主的损失将难以估算。因此,如项目中存在专业工程需交叉施工的,合同中应明确中间交工延后和拒绝中间交工的违约责任。
――试车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设备验收不合格的责任,一般人理解这属于建筑质量责任范畴,只要合同中有乙方免费返工条款即可。但问题是,设备试车成本一般由甲方承担,反复试车必然会导致建筑成本上扬。在工业项目中,一次试车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没有明确的试车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显然对业主不利。况且,工业项目中,往往是先土建竣工验收,后开展试车,这就更需要约定试车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违约责任。假设一个房地产项目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严重安全事故,而且广为人知,这势必会影响房屋的销售,进而给开发商带来损失。如果合同中没有安全生产违约责任条款,开发商只能独自承担销售不利的所有后果。因此,建议房地产开发商在发包工程时,充分考虑这一条款的必要性。
非法转、分包违约责任。多层次非法转、分包,使实际施工人极容易受损,从而导致业主陷入民工工资、施工人欠材料款等等意想不到的问题当中,严重时甚至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非法转、分包的处罚方式和数量,可一定程度上遏制非法转、分包的发生。
其二:关于停工损失
因业主原因停工是常有的现象,但在文本中却没有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施工单位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大多数施工单位无法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索赔将会成为比较容易的事情。
其三:关于工程量变更的计价方式
几乎每项工程都会发生设计变更或用料变更。这种变更不但改变工程量,还会改变工程造价,而文本中只有工程量变更的程序性条款,却无计价方式条款。这种状况容易引发扯皮,对双方均不利。因此,本人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更的计价方式,以利双方执行合同。
其四:关于劳动保险费
按现行投招标制度,施工单位的劳动保险费不计入标底,如果中标通知书未写明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劳动保险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是否已包含劳动保险费。
其五:关于质保金的返还方式
通常的施工合同,关于质保金的返还,均只简单地约定“质保期届满后××天内返还”。这种约定是很不明确的。因为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是不一样的,况且结构性安全的质保期是设计年限,而基础及主体工程均与结构性安全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说在设计年限内,均是基础、主体工程及结构性安全的质保期。以“质保期届满后××天内返还”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方式,将意味着施工单位有可能数十年后方能拿回质保金。因此,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某一期限内返还哪些分项工程的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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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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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措施费用这部分应该是要各省造价站去深化计价规范的精神自己制定标准,每个地区的措施费用、规费都不尽相同,应该是各省自己制定适合本省的规定。
我们福建是规定措施费规费等按照投标时的费率计算,模板脚手架等需要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同分部分项清单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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