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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规范是不是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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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8规范是不是越位?
自08规范发布以来,有人就提出了质疑,认为规范中新增加的内容多是合同其他组件中应该规范的事情,比如招投标操作、索赔与签证流程、结算等,严格地说都不属是“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应处理的事情。例如原山东省定额站站长、03规范编制人邓长松也讲过类似看法。本网站一篇“对清单计价规范2008版的两点遗憾”的帖子,实质上也是这个问题,不过标题是“两点遗憾”,致使讨论的发言大都是“新事物的出现是需要不断完善的”等一些印象观。
为了使讨论实质化,特提出08规范是不是越位的几个问题。
1)08规范新增内容是利大于弊应于支持,还是存有弊大于利的遗憾而反对。也就是主张添油或主张拆庙的问题。
2)08规范与合同法产生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如果要规范服从合同,那么规范又有何用?
3)08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方负责”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与“不得实质性改变中标结果”这条招投标法条文产生矛盾,又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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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陪王老聊聊天
(1)不管你规范如何强制,都低不过合同,这个规范和施工规范有所不同,你不执行,他不会死人,所以看你一眼已经很给面子了,要不要执行,那要看大爷高不高兴.他不是法律层面的东西,你不执行最多算违规,不算违法,法院不会来追究你.许多条文与招投标法条文产生矛盾,还有什么说的,当然以招投标法为准.与合同法产生矛盾那更不要说了.
(2)既然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那当然要包括"招投标操作、索赔与签证流程、结算等"他又不是工程量计算规范.这些本来属于计价内容.为何说都不属“工程计量计价”应处理的事情,按我的想法他应该包括更多的内容,从招投标到结算制定更加详细的整套操作性条款,以法律形式定下来.搞个,而不是抄几条拼凑页数就完事.这个估计要几百年以后的事了.这些专家估计也是什么都想规范起来,却不知道怎么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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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主张拆庙的,那么第2,3条也就不存在了。
但这不现实。一方面国家费了那么多功夫,从45条增到137条,你说它越位了,一张黄牌拿下一半,肯定国家连理都不会理你,让你自己到一边遗憾去吧!
我是主张给庙里添油上香的,我认为增加的好。但是必须回答与合同法顶牛怎么办?与招投标法矛盾如何解决?
我认为08规范的两条强制性规定“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方负责”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应当由高院出一条司法解释,让合同法和招投标法服从于它。如是,才能把08规范贯彻执行下去。否则,那就真如孩子他爹所说,要看大爷高不高兴了。
很希望管大爷的老爷出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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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是那些管大爷的老爷把那些法规修改得和计价规范没矛盾,那样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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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版主:你是希望管大爷的老爷改法规哪,还是修改计价规范,来达到使两者没有矛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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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计价规范能解决根本问题?
我认为只有修改相关法规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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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翔宇789在2009-7-4 17:15:00的发言:修改计价规范能解决根本问题?我认为只有修改相关法规才能解决问题。...首先,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那就是认为计价规范不能改。08规范是公平的。
但修改相关法规,谈何容易?要通过人大批准,绝不是朝夕之事。
因此,我们小老百姓只有通过各种渠道,向建设部反映,让管大爷的老爷们尽快明确答复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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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
个人认为:规范和法律是两个层面的,法律的不要干扰行业,而行业的规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
涉及到规范的最好能让行业做业务的人多参与,不要把搞业务的当成工具来用而最后由搞行政的包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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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q712067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23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越位嫌疑,把该说的项目内容、工程特征规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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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q712067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23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部清单计价规范完全是讲的单价合同如何操作。在正文和条文说明上均未涉及总价合同的问题。仅仅在宣贯教材上又出来一条不排除总价合同的说法,而且指明:对于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在单价合同情况下,计价规范与相关法规没有矛盾。
既然问题在于清单计价规范对总价合同方面的条文太少甚至没有,那只能建议再进行修订并增加相关条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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