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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未约定措施费包干的前提,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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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GB50500-2008清单计价规范实施至现在,很多同行认为可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第67页也这样解释。但是本人经过对GB50500-2008重新阅读,结算阶段对可计价的措施项目计价不应按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法结算,对宣贯辅导教材第67页不支持。跟大家讨论一下,下面是我对可计价的措施项目分析的及理解,如有不对之处,请各位专家纠正。
1、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在清单编制阶段,计价规范第3.3.2条:“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则在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只提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可以不提供工程量。
2、投标报价阶段:第4.3.5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特别杭州、台州等地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特别要强调一点“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3、措施项目调整 达到第4.7.4条和第4.7.4条才能调整措施费。
4、竣工结算阶段:第4.8.5条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综合上述,在清单编制阶段,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不提供工程量;在投标阶段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工程量由投标人填写;措施项目调整只有在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措施费用;特别是竣工结算约定,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应按第4.7.4条和第4.7.4条原则调整。即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在未发生变更或漏项的情况下,措施项目费用不应调整,如发生变更或漏项的情况,只能调整变更漏项部分的措施费用。
望各位同行给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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