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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缺陷责任期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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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清单规范中提出缺陷责任期的名词,由此可以看一下相关联的规范和规定:比如防水验收规范要求一级防水使用25年,二级防水15年,三级10年,四级5年,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却防水要求只保修5年,
缺陷责任期时间则更短: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的,有些房屋设计的就是二级防水,但是使用5年左右就有渗漏,这时候找不到施工单位,开发商也找不到了,只有物业公司,房屋漏水只有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没有到设计使用寿命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应该有谁来承担呢?为什么那些降低了设计标准了的工程可以备案呢?大家做过这样的工
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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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觉得现在就是缺少几个较真的人!
保修书上说:保证金退还不代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就可以推脱责任了!
换句话说:在国家强制性的质保期内,发生了质量事故,还是应该由施工单位维修!是谁的责任就应该去找他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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