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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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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代表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1.规范应该只的是所有材料;只调整超过5%;
2.不能重组,重新组价是当工程量偏差超过规定时才重新组价。且重新组价只是超过的部分工程量重新组价,未超过部分按原投标。
你所说的差价A是实际调整价格B减去原招标规定价格C(可能投标文件中材料下调为D),你所说的差价A=B-C(与D无关)?若是,存在一定的误解。此差价非彼“差价”。个人认为规范中的差价并不是常规理解的材料只差。从一般讲,投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投标阶段后是不能调整的。但是实际中要在分部分项、措施项目中调整。而原来的投标一般不能动,所以在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中分别另外列出调整的部分,把这部分叫做“可调整的差价”即差价。----原投标分部分项+差价1;原投标措施项目+差价2;取费的时与原投标一致。去掉原投标部分后为【(差价1)+(差价2)】*(1+规费)*(1+税金),要指出的是差价2包含差价1中的安全文明费用,因为安全文明在措施项目清单中。由此可知:
如果材料调差按规范应该调整为
差价1=差价A=B-C
差价2=(B-C)*e[e为安全文明费率] 【在此按照一般合同规定“措施项目不调整”,但是安全文明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强行计取!而其他冬雨季施工、二次搬用等不再调整。】
那么,差价调整为
【(差价1)+(差价2)】*(1+规费)*(1+税金)=【(B-C)+(B-C)*e】*(1+规费)*(1+税金)
〓〓〓〓〓在此,要强调一点安全文明、规费、税金都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3.材料的差价调整是比较麻烦的。其实就是分不同时期的用量、价格来调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有的按进度工程量及当时价格调整、有的根据现场的实际进料时间和数量来确定。当然,期间有的时候材料价格浮动不在规定调整范围内,那就不调整了。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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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y19710702  发表于 2013-9-26    规范中应该列出综合单价和工程总价的计算公式,这样就不会有其他的计算方法而产生歧义。在是工程计算中吃亏较多的是施工单位
fcy19710702  发表于 2013-9-26    就我的理解应该是哪一种材料涨幅超过5%后,调整哪一种超过5%以后的部分。比如钢筋涨幅超过了调整钢筋,水泥超过以后调整水泥,砂石料超过以后调整砂石料。而不是所有材料都超过以后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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