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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重要性系数总结: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7.0.3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
2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 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
注: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结构重要性系数γ0的取值。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第3.0.4条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2.2一级边坡取1.1,二、三级边坡取1.0
《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2010)
3.3.2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3.8.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没有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规定;使用年限的因素体现在5.6.1的γl)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4.1.6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寿命为100年以上的烟囱,烟囱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1,其它情况不应小于1.0;烟囱的设计工作寿命应同其配套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寿命相同;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3.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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