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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被抓,农民工封堵集团公司大门要钱到底给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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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事件回放:2013年10月份,李某承接某青岛建筑集团公司中海国际项目劳务分工工程已主体完工,至2013年10月份底,总包单位按合同付款至约定金额,10月中旬李某因到其他工地要钱伤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入狱。其下属的钢筋工班组担心李某无法支付工程劳务费,随即封堵青岛某建筑集团公司大门及办公楼,要求总包单位直接支付劳务费。经核算李某承接的中海国际项目实际发生劳务费800多万,总包单位实际已支付工程款1100多万。为平息工人的愤怒,总包单位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取保后审,一起协商工程款支付事宜。2013年10月28日总包邀请各班组于会议室共同协商付款事宜。李某下面的钢筋班组长得知总包单位已超额付款300多万,而包工头李某仍然要求与总包单位结算后再支付工程劳务费,情绪激动与民工一起围殴了包工头李某。因现场人太多,总包只能从中协调双方不要动手。钢筋班组长担心包工头李某不支付工程款要求总包直接支付劳务费,并组织工人封堵了公司大门。经协商后总包单位直接支付了李某下面各个班组的劳务费,民工撤销大门封堵。包工头李某受伤后住院,李某妻子组织人员再次封堵总包单位大门,办公楼大门,并禁止公司员工进出办公。因李某为回族,李某的施工队为多为回民,此事惊动了青岛回族协会,李某妻子多次组织专人封堵公司大门并恶语相向,前后长达30多天,严重影响了某建筑公司的日常办公。李某妻子要求总包单位支60余万打人赔偿款。

2、问题:请问总包单位是否应甩开包工头,直接支付班组劳务费?如何处理此类事件?李某下面的班组打伤了李某,由总包单位支付60余万赔偿是否合理?此事涉及到少数民族利益,处理的过程中双方稍有肢体接触回民就说汉族欺负少数民族,事件上升为民族矛盾?当地派出所接报警后也只是派出警力要求双方克制,进行协商,不可动手如何?如何处理此类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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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包单位是否应甩开包工头,直接支付班组劳务费,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总包单位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的李某,可以说是总包单位是在为他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对这个问题,我觉得首先应确定农民工与总包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我认为:一、农民工 “受雇”于包工头李某,参与了劳务分工工程的施工,属于与总包单位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农民工与非法发包方—总包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建筑行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此发包行为无效,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施工单位是实际利益获得者,因此,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我认为农民工与总包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5年5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本案总包单位是否应甩开包工头,直接支付班组劳务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李某下面的班组打伤了李某,由总包单位支付60余万赔偿是否合理这件事是另外的民事纠纷问题。让我们学习一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 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素。

从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总包单位并不具备其中的要素。因此,让总包单位支付60余万赔偿我认为不合理。

  民族问题。任何民族问题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理,没有享受治外法权的民族。

  以上属于个人愚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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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这种没人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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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这样的事件何时能消,工人权益怎么落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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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象楼主所说的,总包就应该把相应的证据拿出来,让工人认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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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总包单位先垫付工人工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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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工工资也必须总包支付,医疗费也必须总包支付,合同法很明确的, 一、保护其合法利益。二、因工资纠纷引起的群体纷争或有极端行为所产生的伤害,承建方负责。
处理好以上的事情,你再追溯李某的法律责任。如果地方政府顾及少数民族,那你们就等于吃了哑巴亏。但是官司的形式还是建议去走走看。你的事情我在今年9月也经历到了,本来一直觉得自己公司理直气壮地,但是政府的解决就会让你大开眼界和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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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主要还得靠预防为主,将劳务发包给声誉好的劳务公司,并加强合同管理。首先,有相关事件的预见性,把其写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文。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的劳务合同;其次,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看得见人工工资发放清单或者监督工资的发放,特别是在节假日前一次的进度款,在剩余工程款基本等于人工费时必须要求人工工资发放清单;公司要派人走访工地,走访工人了解工资发放情况,提前做好预防。
至于发生像这样的事件后处理方法,还是及时报警,可以最大限度的保全相应资金。
事件中工资和医药费的事情可以由法律解决。但公司有实力的除外(比如有财务实力,顾及形象,或者有处理此类事件的手段、方法)。
但是,我想问的是:本事件的工程款超付近40%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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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1.与工人的工资清算要依据总包单位与李某的劳务合同;2.李某受伤报警,谁打的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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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1、总包可以代李某支付劳务费,但必须有李某确认的证据,否则不能支付,若要支付属总包单一行为。
2、农民工打伤李某是属农民工的行为与总包单位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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