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 发文时间:2005-8-12
file:///C:/Users/%E8%8F%9C%E5%BF%83/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海口、三亚市物价局,海南建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省价格主管部门2003年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94号),整顿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对我省有型建筑市场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鉴于此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按如下标准收费: (一)席位费:每次招标活动每个席位收取100元。对需要常年租用固定场地、设施的,每月每个席位收取300元。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招标投标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按《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2%收取。 除上述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1号《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规范管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材信息、分包信息等。 (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四、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9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价管[2003]332号同时废止。 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 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 | | | | | |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上述收费中的三分之二向中标单位收取;三分之一向招标单位收取 3、收取同一项施工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1000元时,按1000元收取。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代理 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1.0%=1万元 (500-100)×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