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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各个条款的一些方面分别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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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08: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各个条款的一些方面分别加以解释
解说
下面的注释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条件》)第4版中各个条款的一些方面分别加以解释。所有条款及示例也都重新印出,但对其注释不应看做是对这些条款内容的最终解释。在任何特定的合同中,除其它因素外,此类解释应取决适用于有关合同的法律。然而这些注释的目的是想给《条件》的使用者在使用不同条款时提供一个实用指南,并对各条款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
第一部分包含的《通用条件》应始终包括在投标文件中,这些文件的印刷格式要像FIDIC颁发的格式一样,这样承包商就能确切知道文件中包含什么。在第一部分中,任何增、删或变动只能根据第二部分中的有关条目进行,以免含义模糊。当业主要求在标书后面附上《通用条件》时,他们不应接受照相复制本,因为照相复制本中可能包含有与印刷件中不同的规定。

定义及解释
第1条包含本合同文件中使用的一些共键词的定义。阅读本文时应当牢记,一般来说任何开头字母大写的单词都代表一个特定术语,其意义在第1条中给出,别无其它含义。只有(g)条的“费用”(cost)、“日”(day)、“外币”(foreign curret。cy)以及“书面文件”(writing)的定义例外,这些单词均以小写字母开头。不解自明的定义不予解释。
 
定义
1.1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业主”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业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i)“分包商”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者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保持这一称谓的人员。
应当注意此定义指明工程师应为《条件》第二部分中仍为这一身份的人,这样做的作用是为了防止业主不经承包商同意换用工程师。对第 3版作这一改动的原因是L程师的身份(及其言誉)已成为承包商投标计算时的一个因素。
 
(V)“工程师代表”指由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指定的人员。
(b)(i)“合同”指本条件(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sl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表”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V)“投标书”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函”猪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中标函,连同承包商的书面回函(如果对投标书已作修订)都应具有构成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合同的效用。中标函应在其正文或附录中包括以下说明户个完整的文件清单,其中包括已被接受的投标书,以及通过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协议对原来提交的投标书所作修订(如果有的话)的确认,这些修订包括计算上的错误以及修改或删去等些保留条件。如有需要,中标函一般应记载合同价格,并应涉及履约保证的递交以及正式合同协议的实施。
有时在中标函之前有一意向书,在意向书中,业主表达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又附有限制条件。一般说来,意向书对业主没有约束力,除非其中说明业主将对中标函颁发之前已从事的指定工作进行付款。如果在中标函颁发之前承包人被要求着手开始某项工作。那么为该项工作签定一项单独合同,而不要企图去把该工作纳入后来阶段的合同中,这有时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好处。万一将来的业主决定在意向书颁发之后不再继续该工程,那么承包商要得到他已完成的任何一。作的补偿可能是很困难的,除非业主明确许诺付款给他。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vii)“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本条件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C)(i)“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开工日期和竣工时间都和承包人收到开工通知书有直接联系。因而发送或交付该通知书要有签收,投标书附件中应有规定说明中标函颁发后承包商将要收到通知的期限。
(ii)“竣工时间”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或按第44条延长)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业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竣工检验必须在竣工时间届满之前进行,并且要给检验的进行留有足够的时间。
 
(ii)“移交证书”指依据第48条颁发的一种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合同价格是为全部工程而规定的那笔金额,但并不一定是承包商将收到的那个数额,因为在整个合同条件中有根据变动而追加或扣除之规定。
 
(ii)“保留金”指业主根据第602(a)款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iv)“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此处“工程设备”一词为一新定义,与第3版中的“施L设备”意义不同。第4版中“工程设备”一词是指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应当注意:土木工程文件中“L程设备”的定义有一个方面与黄皮书条件”的第3版中“L程设备”的定义不同。在“黄皮书”中“工程设备”包括材料,但“红皮书’一中的工程设备没有包括材料。
 
(V)“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如果工程分成“区段”,则应在第二部分或在规范中加以明确,以便运用第43条和46条并应在标书附件中加以适当的规定。
“黄皮书条件”为FIDIC编制的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一译者注
“红皮书”指本书的原文版。译者注。
 
(Vii)“现场”指由业生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可能有必要在规范中或通过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图纸对“现场”加以详细说明。
 
(g)(i)“费用”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ii)“日”指历法日。
所有时间段均以 7天的倍数表示出来,一“日”指的是一历法日,不是一工作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一定要在第二部分第1条中填入两个具体名字。它们是:
 
定义 1. 1(a)(i)业主为(填入名称);
1. 1(a)(tv)工程师为(填入名称)。
如果还必须有其它单位确认,如某一国际融资机构(IFI),则应把它们的名称列入上面的条目中。
必要时,还可在第二部分加入别的定义。如,在国际合同中,人员培训已成为经常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可加入“培初”的定义并要求在第二部分或在规范中详细说明。
标题和旁注
1.2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本文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在此款中包含两个重要的要求。第一是所有通知等都应是书面的。第二是任何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第2.1(b)款要求对工程师权力的任何具体限制都应在第二部分中加以规定,但是王。如果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施工增加了费用,那么即使工程师无权对该项工作下达命令,承包商也有权得到该项工作的付款。
下面是增加到第二部分中的一个适当条款的示例:
工程师的职责
2.1工程师在根据第一部分的下述条款履行其职责之前,应得到业主的具体批准;

(a)款(填入适当编号)
(b)款(填入适当编号)
(C)款(填入适当编号)
 
此条目可根据需要增列或减少。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得到业主批准的可能仅为涉及某一条文若干款中的一款,或者可能仅在超过金钱或其它方面的某些限度时才需批准。如出现此情况,措词应作相应变动。
如果为了获得业主批准致使工程师在涉及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下不能采取行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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