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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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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01: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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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审视

    按照“公允价值”记录被合并方公司资产负债,将给并购整合的参与者带来税收递延的好处,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处理,新准则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灵活度。这与国际惯例接轨,对并购活跃的行业结构性利好。   

  新旧会计准则交替,在资本市场中最为关注的,可能就是“公允价值”概念了,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最大变化,而它影响的深度与广度目前还难以预测得很具体。   

  不过,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公允价值”只影响会计信息,不影响公司实际运营,从DCF 估值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有限。另外,《新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其规范的投资性房产的范围是:“1.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 已出租的建筑物”,所以,房地产公司、商业零售公司受到新准则变化的影响很小,它们的物业绝大部分不适用这项准则,“价值重估”在这两个行业尤其是零售行业中,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可变现净值”概念,其激发应更多地归功于并购,而不是会计准则变化。   


  “公允价值”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项新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对被并购方资产负债的记录,以“公允价值”体现,不影响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所得税方面,也没有处理上的很大争议,因为在并购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当期收益”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实现,其金额也有限。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是必须采用的方法,主并方公司支付的并购溢价,分配为两部分:1)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入账,2)支付对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录为“商誉”,因而合理预见,主并方公司未来资产折旧的基数,将超过合并各方企业的简单加总,因而产生所得税递延的效果,这是产业整合的结构性利好。   

  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中的变化,还体现在:1)不记录“负商誉”(或称“合并价差”),支付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增加“当期收益”,这种情况虽然少有发生,但也足够引起重视:以往,企业处置资产或股权,才带来非经常性收益;以后,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给主并方带来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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