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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广东公路材料价差调整文件及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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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3: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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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3: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交通厅文件
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
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  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25日印发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1、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
(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代号832~834;
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
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
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风险幅度系数:
1、钢材、油料,r=±3;
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
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
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信息价(Ci):指采购材料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需远运的地材取当地信息价时,可按当地信息价包含15km内运输费用考虑。
参考值2:ΔC=Ca-Co。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工程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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