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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验收移交后需要进行项目的后期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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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8: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需要管理,那又有什么管理规范呢?比如说建筑物后期沉降点观测是不是整个项目后期管理的一部分?
    求大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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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8: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部前期、后期配套工作职责: 1、办理从项目立项开始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 2、办理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 3、办理能源、占路、掘路、绿化、环保等相关手续。 4、协助组织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办理《房屋产权证》。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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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8: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规范比较明确就是保修期这一块,垂直度和沉降观测在验收后的确很少按要求去做,应该是要在业主活荷都上去后,要做一次全面观测
验收后比较大的三大块要做;1、竣工资料完善配合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证书;2、就是结算,这一块数要理清楚;就是验收后存在有些不完善的项目或小事情配合建设单位及时整改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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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8: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降观测当然属于后期管理啊,我们竣工验收之后全部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资料移交给档案馆管理除国家规定保修范围外,其余的东西由业主负责维护管理,因为我们移交之后都变成业主的资产了,维护管理就是他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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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8: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时肯定的,现在对建筑物的结构式终生质保的,对于建筑方面也有质保年限的,主要根据双方签订的质保协议书以及当地政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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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8: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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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8: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有的,但是现在后期能做到的很少尤其保修服务特别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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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8: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项目的定义,是项目的使用阶段也要进行监控不过还是要依照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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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8: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工程管理部门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保修期间,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工程管理部门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工程管理部门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五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使用单位(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基建处要求维修;
    2、 基建处在接到维修要求后应及时召集监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修,监理单位跟踪监督,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处应向用户讲明,并积极主动协助用户处理好质量问题;
    3、 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处汇报,基建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修好并向用户反馈
     第二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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