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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8: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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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业主委托监理的工作范围,完成受监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工作。具体有:
1、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2、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向业主提出审查意见;
3、组织项目监理例会,协调项目中的工作并发出监理指令;
4、审定承包商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5、 审核承包商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6、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7、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8、调解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9、 编写监理周/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总结;
10、 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商的竣工申请,组织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部2000年12月颁布的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当然也有人会说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四控两管一协调" 。"四控"就是指: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这种说法就笼统一点。
监理权力:
监理的责任是重大的,它对工程实施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责任目标的实现要有相应的权力作保证,否则一事无成。按国际惯例,如FIDIC 合同条件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是很大的,诸如有权发布开工令、暂停施工令;有对施工计划审批权;有对材料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查和一票否决权;有工程计量支付和索赔的签认权;有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配备的审核及否定权;还有对业主和承包人争议的初步裁决权等。
当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因为很多业主方都不会把所有权力下方给监理方。具体情形还要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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