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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DROAD

你相信监理能管理好一个工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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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理,回家睡觉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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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理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执行的是会同、监理规范、施工规范、工程标准、设计文件,与参建主体各司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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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国情下,想做到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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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都是来问施工单位拿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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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从事什么项目,是国家重点工程吗,还是一般公司投资的项目,好的监理能够给施工单位创造很多的效益,给你举个发生在我们公司的例子,我们投资小区的二次供水改造,外墙立管需要出户,施工单位原来的施工组织是搭设大量脚手架施工,监理总监后来提出的方案是采用升降机,这个方案既安全又保证进度,最小程度的扰民这个就是监理咨询发挥的作用,当然还有协调上的一些能力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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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质量好与不好,不是光靠监理管出来的,关健是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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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监理要将一个项目管理好,首先必须得到业主的全力支持,如果得不到业主的支持,监理再有水平,估计也难施展开,再一个“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理只要不授人以柄,就能强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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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答番禹梁工

 老朽菾为监理,虚度甲子,属“要能力没能力,要品德没品德,要技术没技术,要勤奋没勤奋”之辈的建筑工地多余小丑焉敢“高论,娓娓道来“,实乃大放厥词供人吐槽也。?“不可能”的社会深层机理是什么?我不知道!因为我从来就搞不清楚“深层”、“机理”为何物。只是还有点感觉,姑妄言之。

一、监理制度的强制推行

我国的监理制度是引入FIDC合同条款结合我国的国情而制定的。这时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往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这时的经济还带有很大的计划经济的成分。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缺陷,难以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我国工程建设实施强制监理的制度就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对市场的交易活动实施过多的行政干预。实际中,建设单位聘用监理往往不是处于工程管理的需要,而是满足符合法律、法规的需要。在这种体制下,做到独立、公正监理是很难的。FIDC合同条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已有百年历史,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才具有现在这种较为规范且适应市场经济的文本。市场经济是必须要遵从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和公平竞争性。由于其具有开放性和公平竞争性,就决定了这个合同条款是对我国的传统施工管理方法的否定,以这种合同条款为基础建立工程监理制实际上是对传统的管理观念一种否定,因而势必要引起两种观念的大冲撞。正像历史呈螺旋形发展一样,在新旧观念的对撞中,新的观念并不是总是占上风。尽管监理制度己被写入有关法律、法规,尽管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并确定了监理职责和权限,但由于两种观念的差异,和建设市场不规范,监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变了味、走了样,是非常正常的。中国很多事情都是这样,一个中国特色就使很多的世界先进理念变得与其本意大相径庭。不客气地说,监理制度是两种不同经济体制变革中的产物,由其产生的背景就决定其的不伦不类。一种变性的东西其生存的艰难则是必然的。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工程管理应是多元化的,多种形式的。利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强制实施一种单一而僵化的制度,本身就与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相悖,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东西很难说能够长久。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监理制度也必将改革或者被取代。

二、监理责与权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法律上属于代理或被委托的关系,应具有民法通则规定“代理”的法律特征。 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有关实施监理工程的规定中虽明确了监理的责任和权利,但自我国实施工程监理以来,在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方面完全按要求实施的很少,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当普遍。建设单位始终沿袭计划经济时代工程建设,成立工程管理系统,指挥工程的传统做法,工程管理观念的陈旧和权利重叠。在在陈旧的管理观念和权利重叠的情况下,监理只能屈从附属地位,根本不能独立的按监理的意思表示从事监理工作。在监理实际工作中,监理看甲方代表的眼色行事,为建设单位跑跑腿,传达建设单位的指示,或为建设单位做一些非合同约定的事,或为施工单位充当免费质检员、免费安全员等。现在的监理已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被委托人或代理人的特征。究竟定位为传达人,还是跑腿人我不好界定。不过这些已经形成习惯,形成思维定势确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实行的是“双准入”制度,即监理企业的准入制度和监理工程师的准入制度。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监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而对建设单位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随意招收工程管理人员。建设单位无资质的工程管理人员凌驾在监理的头上,颐指气使,胡乱指挥,使监理不知所从。从监理方面来看,近几年来大大小小的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作为监理公司,为了生存,即使建设单位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建设单位。这样导致施工现场监理有心无力,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一推了之,责任只能有监理来承担。因而中国监理只有责,而相应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监理规定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监理规定的安全责任的制定人,不知道或忘记了监理的权限来自建设单位的授权,把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强加给监理来承担。这一规定本身在法理上就逻辑不清,在实际实施中造成混乱那就非常正常了。说白了,目前委托监理实际上是委托一个承担质量、安全的责任的替罪羊,出了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往监理身上推卸责任。说不好听的: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只是为将来能顺利进监狱开个通行证罢了。

     三、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

我国目前监理人员主要来源有三类:第一类是设计、施工单位退休、离岗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工人等,这些人应该说是有较丰富的设计与施工的实践经验,但也不尽是。这些人一般都担任重要的监理岗位,但他们年龄较大,没有充沛的精力,不能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缺乏继续学习的劲头,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差。这些人虽然有着较丰富设计与施工的实践经验,但知识老化,相关的法律知识较薄弱,其充量只能做一个质检员或安全员。难于满足真正监理工作的高标准要求。第二类是社会的闲散人员,这部分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做监理工作是滥竽充数。第三类是近年的大、中专毕业生,这些人有的年轻好学,但缺乏专业实际工作能力和现场协调能力,大多为监理员。由于监理工作的工资待遇偏低,目前监理的工资待遇相当于或低于施工单位力工的工资待遇。这批年轻人现在从事监理工作只是作为一种过渡,如果掌握了一定的业务知识,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力,这些人就会跳槽到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这样就造成监理队伍不稳定,不利于监理经验的积累和监理事业的发展。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专业知识、管理经验、懂监理,又精力充沛的中青年监理人才。从监理业务培训方面来看,现通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考试的不多,虽然目前大多数监理人员均已参加上岗前的培训,但类似这种培训在目前物欲横流时代,培训常是某些部门或组织搞创收的手段,因此培训的质量要打折扣,很难说能达到满足监理工程需要的水准。并且监理的继续教育缺乏有效的机制,不利于监理业务水平的提高。同时,有不在少数监理人员吃拿卡要,缺乏职业道德,缺乏责任心,严重影响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监理行业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待遇低就不能吸引人才;缺少人才,监理素质就低,待遇也就低。

四、建设市场不规范。

   按照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国家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同时也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由于我国体制方面的缺陷和腐败之风的存在,我国的经济呈现出很明显的关系化、权钱交易化的特征。建筑市场也不例外,目前的建筑市场非常混乱,承揽工程往往不是依靠本身的实力,而是靠关系、靠金钱或靠某些领导的显性或隐性的指示。因此,建筑市场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挂靠、层层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现象比比皆是。监理企业亦如此。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凡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是必须实施监理,这是强制性规定。因此,现阶段,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聘用监理。但能像FIDC那样真正发挥作用的确实很少。从某种意义来讲,目前的监理只不过是一种满足法律法规的摆设或者说是花瓶。在这种环境下,监理制度的现代化、规范化的发展要走很长、很长且充满了荆棘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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