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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法律效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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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
    2009年8月19日,陈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陈某一建筑面积为28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赵某,房屋价款为12万元协议签订后,陈某将该处房屋交付给了赵某,并协助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赵某在支付了8万元后,余款4万元至今也未支付。经多次协商无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某给付余款4万元。
    不料,在庭审中,赵某也拿出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5.5万元。为了证明房款已经付清,许晓华提供了地税局开具的一份《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发票金额为5.5万元,并显示评估价格是7.73万元。
    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提供的合同经丁、许双方签字,内容完整,交易价格接近于市场价格。赵某提供的合同系用于向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而提交,但价格低于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的评估价,该价格规避交易税费的动机比较明显。故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提供的阴合同,赵某应支付陈某余款4万元。

【分析】
    在上述案例的房屋买卖交易中,作为买方的赵某为了避税而与卖方陈某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的交易双方相同,交易房产也同一,但两份合同价款之间的差异数额却较大,这就是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对于阴阳两份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呢?
    首先,该合同经丁、许双方签字,且内容完整,交易价格接近于市场价格,可以推定该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按照我国《合同法》促成交易原则,认定阴合同合法有效应该是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的。因此,上述法院判决支持陈某提供的阴合同效力,赵某支付陈某余款4万元,应该是恰当的。
    其次,赵某提供的合同虽然向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但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的评估价,该价格显然不可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规避交易税费的动机比较明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丁、许双方签订的阳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情形,应当认定该阳合同无效。

在“国五条”沈阳版细则出台后,由于将严格执行房屋评估价格,“阴阳合同”也失去了意义,因为“合同上的价格过低的话,就将按照评估价格缴税,如果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则按照成交价格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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