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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坚决制止未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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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12: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网站消息,水利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加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明确蓄滞洪区、洪泛区管理权限,划定管理范围,坚决制止未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建设

洪泛区、蓄滞洪区是调蓄洪水的场所,也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部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加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领导,把握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目标要求,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健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管理机制,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条件,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要把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列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清职责分工,加大管理力度,形成责权明晰、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蓄滞洪区、洪泛区管理权限,划定管理范围。深入宣传引导,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巡查执法,坚决制止未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建设。

通知要求,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切实保护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分洪、排洪、蓄滞洪工程体系完整,保持其滞纳洪水功能。不得在洪水主流区域内和分(退)洪口门附近建设有碍行洪的项目。码头、景观等岸线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保持岸线稳定,避免改变河势及流态。铁路、公路、管线等线路较长的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走向,留出足够的行洪排水通道,不得破坏河流水系走向和洪水汇集方式。占用蓄滞洪容量、影响相关设施防洪安全及效益的其他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补偿和恢复。

通知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审批。报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时,应一并提交审查申请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工程建设方案、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文件材料。

通知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审批相应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管理机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视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优质高效地开展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审批单位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及时组织相关防洪措施的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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