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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择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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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程承包权是通过招标投标获得的,价格结算方法是施工合同明确的,整整9个月的履
约过程中谁也没有提出过对造价确定形式的疑义。但工程竣工后,当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
位以合同约定的按审价结论支付工程价款时,麻烦却意外地出现了:建设单位因为其上级
单位不同意该审价结果而要求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工程审价与审计的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案例。
值得业界关注的是,该类案件在国内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国家重点投资工程中非常普
遍,几乎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多或少都尝过这种滋味。
那么,行政审计和工程审价究竟哪一个才是工程造价最终的确定依据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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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目前的工程审价和行政审计的形式来说,还是以行政审计的结果为依据。但是对于甲方来说他的成本却是工程审价,因为我遇见的行政审计审下来的成本是用来上缴国库的。相对于建设单位来说他的成本没有变,但是施工单位的收入产生了变化。归咎其产生的原因我觉得还是长期的计划经济造成的,既然市场决定价格就存在价格偏离价值的情况呀!但是行政审计还是通过原来老的观点去审计,那有没有问题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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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审计和工程审价究竟哪一个才是工程造价最终的确定依据呢?为此我们采访了有关专家。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工程审计与审价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前者是由行政机构实施的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本、报表及其他与收支有
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行为。目的是加强对公有
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或转移资金,防止建设资金流失,
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而工程审价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
易为依据,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
人、机、料消耗等标准进行核算。目的是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因
此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河南大学法学院张道云教授也认为,工程造价的确定应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解
决。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造价是经过招投标确定的,只要招投标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以
此为依据签订合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造价是经过审价确定的,只要审价行为符合法律的
规定,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他还认为,审计结论只针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合同纠纷是民法
调整的范围,审计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审计结论是一种行政决定,并不当然具
有法律上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因此,审计机关用审计结论来干预合同的审价或招投标确
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实际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
(三)
建筑业企业对广泛存在的审价与审计纠纷仍然忧心忡忡,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呼
声也非常高。为此,一些专家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审价与审计问题,实际上反映了立法的滞后。虽然建设部
的有关规章对此有所涉及,但立法层次太低,适用性差,而相关法规对此涉及承发包双方
重大利益的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因此,应通过修改《建筑法》等途径,立法明确工程造价
形成的原则和程序。政府投资的安全运作需要保证,施工企业的利益同样应该保护。如何
在立法上明确工程审计与审价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作为实施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必须认识到,虽然审计对工程造价强有力的介入可
以有效堵塞政府工程资金漏洞,控制一些不合理的支出,但是,必须合理配置相关利益方
在其间的权利,否则会因为权利失衡而导致行为本身缺乏合法性。因为措施有效并不足以
构成行为的合法。实际上,审计干预审价的措施一旦付诸实施,也就意味着合同条款成为
虚设,承包商也不能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拿到钱。如果审计的效率再跟不上,很可能影响到
承包商的下一步投资,从而影响到政府的信誉,也有可能造成工资拖欠(甚至成为故意拖
欠的借口)。
第三,应该看到的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事实上,行政审计并非完全不能介入工程造价的
确定,但是应该解决介入的方法和程序。一方面,行政审计可以将目前的“事后介入”改
为“与建设同步介入”,及时将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促其整改;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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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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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0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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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计是建设单位上下级的监督审计,工程审价是工合同双方的依法约定,不能以行政审计的结果,来改变合同双方依照约定进行的工程审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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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3: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审计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的一种监督措施,其审计对象是利用国家投资的建设单位。
造价审计是甲乙双方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共同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行政审计的结果与乙方没有什么关系。不能改变甲方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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