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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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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22: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建标造函[2005]79号
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争议调解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按照我司2005年有关工作安排,我们组织起草了《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调解实施办法》二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你单位结合本地区工作,组织有关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5年10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标准定额司造价处。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暂行办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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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22: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一: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工作,维护招投标人的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限制条件]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提供涉及招标范围的完整施工图纸、相关资料。
凡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量清单,并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时,为控制工程风险,招标人可对工程量清单的有关项目明确风险金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可适当要求提高投标人的履约保函。
第四条[主材报价原则]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可提供具体的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
第五条[控制价编制方法]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的预算控制价(也称“最高控制价”或“最高栏标价”,下同),并与招标文件一起发布,同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压低或抬高预算控制价,不得盲目压缩施工工期。
第六条[评审要求] 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只评审商务标而不需评审技术标或仅对技术标可行性和符合性评审,商务标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类评委为主进行评审。
第七条[评审原则] 除土石方、管道、路灯、园林绿化等简易专业工程可采用绝对低价为中标依据外,其他项目的商务标评审一般不以绝对低价为中标依据,应对投标人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费等进行详细评审。
第八条[评审顺序] 评标委员会应从最低价投标人开始,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出现最低价投标人被否决的,应依次视报价由低到高的第二、第三等投标人为潜在最低价投标人,并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投标人的数量,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经评审合理的最低价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分别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质询条件] 评标委员会评审最低价或潜在最低价投标人报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
一、总报价明显低于预算控制价或其他投标人报价的;
二、主要的分部分项单价明显低于按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单价或其他投标人单价的;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明显低于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其他投标人价格的;
四、措施项目(指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项目)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对应的。
五、有必要质询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否决质询条件]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最低价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拒绝说明;
二、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
三、说明理由成立但不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不采纳解释条件]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不采信投标人的解释理由,并否决投标人的报价:
一、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
二、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三、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
四、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否决报价条件] 评标委员会评审最低价投标人报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
二、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三、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
四、减少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数量。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要求单列和计算,其报价低于规定费用
标准。
六、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
七、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处理方法]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对本意见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情形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写评审报告;出现否决投标和不采信投标人解释的,应对其情况做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工程
造价管理等机构应对投标报价评审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对招投标各方及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应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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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安装合同、维修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调解(以下简称合同争议调解)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调解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调解,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管理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调解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施工合同争议调解的监督管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工作准则)调解人进行施工合同争议调解,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遵守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调解人及组成
第六条 (调解人条件)合同争议调解人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高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或建设工程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
(三)熟悉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七条 (调解人组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确定合同争议调解人。调解人应按下列方式组成:
(一)当发包人和承包人意见一致,可从调解委员会名册中共同选定1人时,调解人由一名组成。
(二)当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共同选定时,调解人由三人组成,发包人和承包人从调解委员会名册中各选定一人,再由双方选定的调解人协商确定第三位成员,此人为首席调解人。
若被选定人员不愿接受,应从名册中另选。
第八条 (调解人回避)被选定的调解人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及其施工合同没有利益关系;如有,应申请回避。
第九条 (取消资格)调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调解人资格,从调解委员会名册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一)与所调解的施工合同有利益关系、未申请回避;
(二)被发包人或承包人聘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未告之,在执行合同期间仍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四)私自与其中一方接触,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调解职责;
(五)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接受选定调解人的;
第三章 调解合同
第十条 (调解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应与调解人签订争议调解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调解意愿、调解人组成、调解报酬等。事先未经有关各方成员的书面同意,该合同不得转让。
发包人和承包人已(或将)签的施工合同,在争议调解合同中称为“合同”。争议调解合同中的词语和措辞,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具有合同赋予它们的含义。
第十一条 (调解合同生效)争议调解合同的生效日期应在争议调解合同中说明,如未说明,应在以下日期中最晚的日期生效。
(一)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
(二)发包人、承包人与调解人签署争议调解合同的日期。
第十二条 (调解人辞职)调解人如辞职,应在不少于3 0天前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辞职通知,争议调解合同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时终止。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争议调解合同应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如因争议调解的工程尚未完工,争议调解合同的有效期顺延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终止。如相关人未能遵守争议调解合同,其合同终止应采取下列办法:
(一)如果调解人未能遵守争议调解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可通知调解人终止该协议,但不能损害他们的其他权利。该通知应在调解人收到时生效。
(二)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遵守争议调解合同,调解人可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终止该合同,但不能损害他们的其他权利。该通知应在该双方都收到时生效。
上述通知、辞职和终止,对发包人、承包人和调解人都有约束力。但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单独,而不是两者发出的通知,应属无效。
第十四条 (报酬)调解人报酬在争议调解合同中按下列方法约定支付额度和付款方式。
(一)月聘金,对以下事项的付款:
1。出席现场察看和意见听取会;
2.熟悉所有项目进展情况,并保存有关文档;
3.除本条(二)项以外的所有办公和服务费用。
月聘金按月支付,应从争议调解合同生效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起支付,直至整个工程竣2r_验收合格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为止。或到调解人辞职,或争议调解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日历月的第一天为止。
(二)其他开支:
因履行调解义务而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电信费、电传费、差旅费等,每月发生超过月聘金的百分之十时,应提交费用的收据报销。
发包人、承包人各支付调解人酬金的一半。
第十五条 (调解人违约)调解人未能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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