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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指定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取费和税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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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22: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由】东北地区某水电项目,由于某项特殊爆破施工技术要求较高,业主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阶段,将此爆破施工内容列为暂列价80万元。之后,业主方牵头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成立了该爆破施工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该爆破施工相关事务。工作小组以设计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了该项爆破施工的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并确定了合同价为258万元;合同价确定后,业主要求施工方与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按此合同价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注】该258万的合同已经业主单位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确定,合同价不能更改。

【问题1】施工方提出:应以工作小组确定的258万合同价为基数计提含施工方的管理费。由于该项费用由业主支付施工方,然后由施工方支付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因此施工单位项目部产生了营业收入,就需向其总部缴纳管理费。

施工单位的管理费诉求是否成立?

【问题2】技术咨询服务单位为南方事业单位,无法开具外出施工许可,因此该单位不能再工程所在地完税,因此缴纳的是国税;而施工单位是在工程所在地完税,缴纳的是地税。据施工单位反映,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也就是国税不能抵扣地税)。换句话说,一旦业主将258万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就还应缴纳一遍地税,存在重复交税的问题。

缴税问题如何解决?

以上问题,特此求助,如能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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