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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包工程中业主的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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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简述了国际承包工程中业主反索赔的类型,分别讨论了各类反索赔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并提出了业主利用反索赔这个有力武器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的重要性。
关健词:反索赔,业主,损害赔偿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和WTo的加入,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国际工程承包公司选择时机进入中国的承包市场。这不仅对国内的施工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而且也给国内的业主带来巨大的压力,因为大多数国际工程承包公司都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在工程索赔上一定会给业主带来不少麻烦,如果国内的业主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不能采取相应的反索赔措施,必然会遭受重大的损失。因此提高索赔意识加强索赔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1 业主反索赔的种类

业主反索赔的实质性目的有两个方面:第一,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评议和批评,提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或指出计算错误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部分或全部被否定;第二,利用工程合同条款赋予自己的权利,对承包商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着重对后者进行研究。

在FIDIC合同条款中,涉及业主反索赔的共计11项,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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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际工程中,业主的反索赔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1)承包商不正当的放弃工程时的反索赔。2)工期延误反索赔。3)施工缺陷反索赔。4)承包商有其它违约时的反索赔。
2 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时的反索赔

当承包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能力继续完成工程,以致于中途放弃工程时,业主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衡量损失的标准是合同价格与业主此后完成工程的实际费用之间的差值,当然还要考虑此前业主已支付给违约承包商的款项和违约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此时业主的损害赔偿公式为:

损害赔偿(即索赔额)二完成后的实际费用一合同价格十已支付给违约承包商的款项一违约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在运用这个公式进行索赔分析时,其应用前提是:

1)业主此后完成工程的标准是其原先计划好的。2)业主此后应以合理的方式完成工程。3)业主应选择一个最早的合理时机来完成工程。
3 工期延误反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使竣工日期较原定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计划,给业主带来了经济损失。按照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惯例,如果这一工期延误的责任属于承包商方面,业主就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即要求他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在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有误期损害赔偿条款来具体规定索赔值,该条款规定,以实际延长天数为计算基数乘以每延期一天的罚金,即可得索赔额。在英法系国家中,其索赔值计算如下:

(合同价x 10 %) /365 d=金额/公历日;

索赔额=工期延误天数x金额/公历日。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公历日”的金额,而不是“工作日”金额,即在周日和法定假日同样存在罚款。而且,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一般都对误期罚款的总额有所限制,如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 %--10 %。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对于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评价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

1)业主盈利损失。2)由于工程延期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3)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4)由于本工程项目延期竣工而不能使用,租用其它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一般来讲,对于延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计量通常取决于项目类型。对于商业性建筑,业主通常可以追索正常或合理的利润,但是业主必须证明该房屋拟打算用于某个利润性的合同或营业;对于一般公共工程或其它非盈利性建筑,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是延误期间全部投资的利息以及业主需支付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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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4 施工缺陷反索赔
因承包商施工质量问题而使工程产生缺陷,即工程没有达到合同要求,这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要求补偿业主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缺陷修补工作,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

在进行反索赔时,对损害赔偿的计量通常有3种方法可供考虑。1)以复原的费用作为依据来计量损害赔偿;2)以承包商实际所做工程的费用与合同所规定工程标准的费用之差来计量;3)以承包商违约导致工程价值的减损来计量。

按照惯例,当业主坚持复原的要求是合理的,通常会采用以上方法1)来计量索赔额。但在有些情况下,复原费用非常大且不合理时,就要考虑方法2)或方法3)。采用后两种方法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实际履行的工程是否合理、满足使用要求。2)业主是否已经履行或事实上打算履行复原工作。3)施工缺陷对业主工程的市场价值是否有重大影响。4)复原是否得不偿失。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计量方法时,还应该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在确定采用何种方法时,业主的重修意向并不重要。其次,如果折损后的工程仍能保证业主的基本使用目的,且修复费用超过折损价值时,损害赔偿的计量应以折损价值为依据,而不是复原费。此外,当工程的修复或复原导致业主的房屋比其原应有的改善了,如果业主没有合理的其它选择,则改善费不得从损害赔偿费中扣除;如果业主选择建造的标准高于必要的标准,则其改善费应从损害赔偿费中扣除。
5 承包商其它违约时的反索赔

除了上述3项主要的反索赔外,业主还有权对承包商的其它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以免自己承担承包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反索赔实践中,常见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引起的反索赔主要有:

1)承包商运送自己的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时,损坏了沿途的公路或桥梁,公路交通部门要求修复。2)承包商所申办的施工保险,由于过期或失效,业主重新申办这些保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4)承包商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需要重复检验时的费用开支。5)承包商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拖欠工程款,长期拒绝支付,指定分包商提出了索赔要求等等。
6 结语

同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一样,业主的反索赔要求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避免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蒙受经济损失。只要国内的业主重视反索赔,在处理过程中又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就有可能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让承包商心服口服。在国际工程承包公司越来越多地进人中国市场的今天,业主利用反索赔这个有力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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