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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亏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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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部分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而采用商品混凝土,这样问题就出现了,不记钢筋体积等,大部分工程还是出现亏方,大家怎么控制的?抽测罐车混凝土量?签订工程混凝土量包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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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合同时规定好按图纸结算(不扣除钢筋体积),每次要用混凝土时,由现场技术人员和材料员向混凝土厂家说明准确的使用部位和按图纸算出的混凝土方量,剩下来的的事情就是厂家的了。混凝土供货单还是要整理保留好,对账还是分析成本都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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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也一直比较困扰。
实际上商品砼厂家和施工单位按图纸结算的比较少,原因是那样算出来的砼少于厂家实际供货量,很多都是按供货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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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罐车混凝土量应该抽测的,因为不是新罐车的话,罐车没清洁干净的话,量一般都不够的,如果单按供货单结算的话会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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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3楼的问题,现在商品砼厂家的竞争也是比较激烈的吧,不会是一家独大。如果是一家独大的话,那没话说。即是是按供货单结算,也用事先确定一个系数,你供货量超过我图纸算量的一定范围,超出部分我施工单位不买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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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罐车混凝土量应该抽测的,因为不是新罐车的话,罐车没清洁干净的话,量一般都不够的,如果单按供货单结算的话会多的。
4楼的说得没错,建筑行业都黑着呢,砼供应商即使是新罐车也不会足量的供应的,靠抽测不是办法,花费人力财力,还很容易引起争端,伤两家的合作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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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都是按供货单结算的,按图纸结算的比较少,原因是那样算出来的砼少于厂家实际供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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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写明按施工图还是竣工图决算。
有很多合同只写按图决算,但按什么图决算并未写明。如发生诉讼,法院一般是按竣工图判决。而施工企业往往提供给混凝土企业的是施工图,混凝土企业按施工图决算,与实际供应量会有较大差距,因为施工中会有许多修改方案,导致施工图与竣工图不一致,这就产生了工程量的增减,因此如混凝土企业按施工图结算的结果少于实际供应量,便吃哑巴亏,而多于供应量,施工企业便会要求按竣工图决算,而混凝土企业不知何时或根本无法拿到竣工图,施工往往以暂时拿不到竣工图为由拖时间,结算往往遥遥无期。总之吃亏的是混凝土企业。因此按施工图结合修改方案结算为妥,施工企业应及时提供施工图和修改方案,否则应按小票结算,如有争议。以竣工图为准,由中介机构鉴定。
二、写明提供图纸的义务人与提供图纸的时间。
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图纸的时间,并应约定有修改方案应及时提供,同时还应约定竣工后10日内施工企业向混凝土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复印件。混凝土企业可根据施工图和修改方案计算出供应量。施工企业有义务按此结算方案付款。如混凝土企业据此核算出方量仍有较大误差,还可根据竣工图重新核算。如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提供图纸,混凝土企业有权按小票结算,施工企业有义务据此付款。
三、按图计算的义务确定。
按图计算的义务确定如不确定,也会成为甲方拖延支付货款的方法。这样,我们须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周内有义务核算完毕,核算应明确提出同意的部分和不同意的部分,不同意的都应提出具体理由。如甲方不予核算或无明确答复,视为已认可乙方的结算。如双方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混凝土企业有权委托某某机构进行核算。该核算结果应为最终结果,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摊。
四、按图结算的标准。
国家建设部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工程量计算规则中都有明确规定;混凝土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图示尺寸实际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构建内钢筋、支架、螺栓孔、螺栓、预埋铁件及墙、板中0.3m2内的空洞所占面积。另外还明确规定了应增加2%的损耗率。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约定按对我们有利的国家规定计算。如施工企业提出扣除钢筋含量等无理要求,则可引用上述规定予以拒绝。如对损耗率没有约定,结算时应增加2%的损耗。
五、关于一幢楼有两家以上搅拌站供货,并约定按图结算的,这是最复杂的情况。
我们一些工地往往有几家搅拌站供货,这样再结算时往往会吃亏或发生纠纷。现在有的施工单位为赶工期或中途有别的混凝土企业插入,往往一幢楼或某部位有二家或二家以上混凝土企业供货,在结算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的麻烦。施工单位在浑水摸鱼,对甲单位说是乙单位供需某一部位,而对乙单位说是甲方供需同一部位,造成混乱。吃亏的往往是混凝土搅拌站。对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某一部位或某一层出现两家以上供货单位,无法在图上分清时,应按送货单计量。或要求施工企业重新提供图纸,在图纸中注明浇注部位。混凝土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特别加强管理,现场调度要严格监督。
六、施工企业有自拌的如何约定。
混凝土企业与施工企业结算时,施工企业往往提出某某部位为自拌,根据商改发[2003]341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规定。应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自拌混凝土,确有自拌,应提前书面通知,否则混凝土企业可不予认可。
上述问题了解后,大家应有了基本的认识,现在我对合同中量差问题草拟了一些条款。
供货数量、质量检验标准及验收确认
1.乙方按合同约定数量和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供货并依据甲方每次提供砼需求的通知,按照其砼数量、砼强度等级、施工部位、施工方法,供应所需的砼。
2.对于到达施工现场的砼的验收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进行,甲方须安排专人,负责对乙方砼送货单上的浇筑部位、砼坍落度及运输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签字确认。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所需砼数量有变化时,按甲方计划所需的砼量供应,到现场多余的砼量,甲方应现场验收。
4.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砼如出现数量与合同约定差异或表面质量有异常现象,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并协助解决。
5.当乙方提供的砼没有被浇注在所报计划的施工部位时,甲方应在返回的砼运输发货单上予以注明通知乙方调度人员。
6.属于双方合同签定的砼结构之外所需要的砼(如:铺垫道路)按实供砼量进行结算(运输小票的数量)。
7.双方按图纸计算数量的,必须每月(或每周)按层或段进行砼数量签认,并在乙方砼结算单上签定,作为双方砼量的结算依据。甲方必须给乙方提供全套的图纸,并且如果有洽商变更影响到混凝土用量时,甲方还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洽商变更的图纸等相关资料。如还有差异,则按照最后的竣工图纸结算。
8.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资料后一周内(或多少天内),不能及时按月(或每周)对乙方砼量进行签认,则视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砼结算量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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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观点是站在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角度 所言,施工单位可作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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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个项目是一个新建的有色工厂,业主自行招标引进了一家商品混凝土制造企业在现场建了一座混凝土搅拌站,由这家搅拌站供应厂区的所有施工用混凝土,实际操作时,施工单位都是按照实际供应量即图纸计算出来的量来确认的,由施工、混凝土生产商、监理三方签字确认工程量、标号。每月由混凝土生产企业根据三方确认单向业主请款,业主再根据使用量从应付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一般不会按照混凝土罐车的容量来计算的,罐车的新旧程度、装车是否装满等相关因素都可能影响实际的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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