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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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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施工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要求。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

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二、索赔的作用

索赔与工程承包合同同时存在。它的主要作用有:

1.保证合同的实施。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并且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如果没有索赔和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则合同形同虚设,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得不到保证,不会有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似尽力避免违约事件发生。所以索赔有助于工程双方更紧密的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

2.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关系。有权利,有利益,同时又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谁未履行责任,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处罚,予以赔偿。离开索赔,合同的责任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不平衡。

3.维护合同当事人正当权益。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利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在现代承包工程中,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使损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时的补偿,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要倒闭。

4.促使工程造价更合理。施工索赔的正常开展,把原来打人工程报价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合理。

三、施工索赔分类

(一)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伸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伸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二)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这是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即“反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人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人汇总编制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人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人同分包人协商解决。

3.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承包人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人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

供货合同一般规定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如果供货人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人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人有权向供货人提出索赔,反之亦然。

(三)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展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业主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延展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四)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执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它是索赔有效性的保证。

单项索赔通常处理及时,实际损失易于计算。例如,工程师指令将某分项工程混凝土改为钢筋混凝土,对此只需提出与钢筋有关的费用索赔即可。

单项索赔报告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交工程师,由工程师审核后交业主,由业主做答复。

2.总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施工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篇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通常在如下几种情况下采用一揽子索赔:

(1)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原因和影响都很复杂,不能立即解决,或双方对合同的解释有争议,而合同双方都要忙于合同实施,可协商将单项索赔留到工程后期解决。

(2)业主拖延答复单项索赔,使施工过程中的单项索赔得不到及时解决。在国际工程中,有的业主就以拖的办法对待索赔,常常使索赔和索赔谈判旷日持久,导致许多索赔要求集中起来。

(3)在一些复杂的工程中,当干扰事件多,几个干扰事件同时发生,或有一定的连贯性,互相影响大,难以一一分清,则可以综合在一起提出索赔。

总索赔特点:

①处理和解决都很复杂,由于施工过程中的许多干扰事件搅交在一起,使得原因、责任和影响分析很为艰难。索赔报告的起草、审阅、分析、评价难度大。

由于解决费用、时间补偿的拖延,这种索赔的最终解决还会连带引起利息的支付,违约金的扣留,预期的利润补偿,工程款的最终结算等问题。这会加剧索赔解决的困难程度。

②为了索赔的成功,承包人必须保存全部的工程资料和其他作为证据的资料,这使得工程项目的文档管理任务极为繁重。

③索赔的集中解决使索赔额集中起来,造成谈判的困难。由于索赔额大,双方都不愿或不敢作出让步,所以争执更加激烈。通常在最终一揽子方案中,承包商往往必须作出较大让步,有些重大的一揽子索赔谈判一拖几年,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对索赔额大的一揽子索赔,必须成立专门的索赔小组负责处理。在国际承包工程中,通常聘请法律专家,索赔专家,或委托咨询公司,索赔分司进行索赔管理。

④由于合理的索赔要求得不到解决,影响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和施工速度,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样会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双方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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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内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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