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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招投标 法庭揭暗招 合同分黑白 哪个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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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建筑招投标 法庭揭暗招 合同分黑白 哪个才有效
在工程招投标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即既有光明合法的备案合同,又另行签有私下协议。前天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工程款拖欠纠纷,揭开了“黑白合同”的操作内幕。建筑商要凭“白合同”讨债,被追债的开发商则拿出“黑合同”对抗。到底哪个合同合法有效还需要法官进行定夺。
原告北京城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2000年3月和8月,他们和被告北京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个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共计2.3亿余元。住宅楼竣工后,开发商连本带息欠了1.5亿多元的工程款。
被告则称对方恶意诉讼,漫天要价,要求法庭驳回。他们拿出8份双方签字的协议文件,原告认可的只是其中两份。被告认为这两份备案合同根本不能体现双方实际的债务关系。2000年3月时,建筑商为拿到工程项目,就向开发商作出了极为优惠的许诺,随后就进场施工。直到2000年夏天,开发商为配合建筑商拿到开工证,才进行了“走过场”的招投标活动。根据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中标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招投标的文件是建筑商自己编制的,整个招投标活动由原告一手操办,参加投标的其实都是城建集团的下属企业。当年11月双方又签署了有关工程款的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开发商认为自己只欠了对方3000万元工程款,而且不是自己不愿给,而是对方不愿结。因此,开发商认为此次招投标违反招投标法,所以双方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建筑商讨债的依据,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现,应该算数。
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方面也指出自己没有操办招投标活动。中标后,自己已先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开发商以不签补充协议就必须退场相要挟。为了前期投入不打水漂,才被迫签订了那些补充协议。这些协议既不公平也不合法,因此只有备案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此案。(北京青年报)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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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都这么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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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在建筑市场里应该是比较普遍的,我就被搅在中间过,想根治,难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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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不规范,我们大家都难混碗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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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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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好奇怪的??我们单位就遇到过!!
因为市监督部门部门不同意取费等级,,所以又签订了一个假合同!!!
靠!!靠!!!
其实现在市场混乱的根源在以政府执法不严,,,还在于对与建设单位控制不厌!!
钱在作怪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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