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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q712067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21 15: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开发一个建材市场项目,为清单报价,开工后,我方将原设计铝合金窗、门改为普通钢门窗,作为我方来说节约了10万余元(有设计变更通知单),现施工单位认为我方砍掉了利润较大部分工程,令其不能在铝合金部分找补回其他报价较低工程的损失,而向我方要求一定资金补偿,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请教各位是否应该给予施工方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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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施工单位认为砍掉了利润较大部分工程,令其不能在铝合金部分找补回其他报价较低工程的损失,而要求资金补偿...."
以此为理由进行索赔是不合理的,从计价规范的角度讲,清单报价是综合价,各项报价间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本工程中其他部分报价与铝合金部分报价不存在任何关系,此索赔不成立.
另外还需说明一点:施工单位可以从由于变更引起的管理费的增加的角度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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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减少了10余万,应该给施工单位一些合理的补偿。现在的建筑市场,施工单位本来就是没有多少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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