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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业主要这笔变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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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供一个正在谈判的案例供大家讨论一下:
【案例】某市A公司承接B开发公司的市政道路工程,投标土方挖运为20.5万方,单价为29.39元/立方米(含渣土费),但是实际工程开工后业主和A公司协商由业主方提供弃土场,但是土方单价调整为按照3公里运距包干,但是补充协议中并没有提供包干价格,决算时施工单位按照2001江苏市政估价表申报价格为17.47元/立方米。
发生事件:业主提供的土场在03年5月23日发生塌方影响地铁车站施工,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向该土场弃土,此时,A公司已在该土场弃土21万方;
施工单位为保证工期在11.2公里外重新找到土场弃土,共弃土22.92万方。
以上事实由于施工期间的管理疏漏没有及时形成价格签证,施工单位申报决算时把土方价格申报为21万*17.47+22.92万*29.39,但是业主方认为施工单位如此申报违背合同补充协议,业主方认为应该按照(21万+22.92万)*17.47来决算,后谈判后业主认定施工单位增加弃土运距事实但是提出造价增加的风险不应该有业主一方承担,提出22.62万弃土按照22.92万*40%*29.39+22.92万*60%*17.47来进行决算。
施工单位觉得中间的损失太大,双方争执不下,如果你是仲裁,你将如何来认定该事件的责任!
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又想从哪些方面着手去向业主要到这笔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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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等着取经呢!
怎么还没有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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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caoweile007在2006-7-10 16:07:00的发言:我还等着取经呢!怎么还没有人回复?...你也可以说说你的意见啊,有多少说多少,积水成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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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个补充协议是废除了原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既然21万方是按按照2001江苏市政估价表申报价格为17.47元/立方米,业主已认可。
个人认为可按如下方法进行结算:
一、后面的22.92万方,也应按2001江苏市政估价表,根据运距进行结算。
二、按照补充协议(结算时认可的单价17.47元/立方米)单价,增加运距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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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案例事实比较清楚,过程也不复杂,但是由于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一个是补充协议签订,另一个是土场塌方禁止倒土)时,没有及时申报变更单价,现在有的工程洽商记录还是后补的,现在工程结算业主就对运距增加的风险不想独家承担,现在我向大家征求的就是面对这种业主有经验的承包商一般要用的策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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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自己琢磨的几点想法,大家提意见!
关于土方运距调整的谈判意见
经过对纬九路土方运距调价资料的研究我个人认为该事件避免损失的谈判立足点应该放在合同变更的问题澄清上,理由如下:
1、 补充协议的签订就是对合同协议书的补充和变更,协议内容是对投标书中所有外弃土方运距进行调整,这个协议内容合同解释顺序上优于其他所有文件,所以基于这一点土方外弃全部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运距调整是确定的;
2、 补充协议约定的土方运距调整的前提条件在我公司弃土24万方以后发生了变化,后面外运到天宝桥土场的土方运距调整显然不适用于补充协议的规定,按照常规应该有新的补充协议来补充合同才完整;
3、 现在的“工程洽商记录”(通-18)有总监和业主代表的签字,“关于纬九路二期道路工程B标段土方外弃运距的说明”有三方签字和盖章, 并且有业主方总经理的批示,从法律效果上说,洽商记录缺少盖章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意义,情况说明基本手续齐全,我们是否可以咨询法律专家这份文件是否可视为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可以,那么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能,比较麻烦;
4、 以上两份文件如果不能作为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说缺少这样的法律效力,我们是否可以从合同缺陷的角度去寻求突破口。合同协议书和补充协议都没有明确规定外弃到天宝桥土场的土方的价格调整办法,那么这部分土方外弃(基于工程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工程量签证的手续齐全)的价格调整是合同没有照顾到的部分,我们习惯上也称之为合同缺陷,那么合同缺陷的处理原则应该是按照市场惯例来执行,那就是我们常说的所谓合同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合同单价,没有相同有相似项目按合同相似项目进行调整,我想我们投标中的土方单价显然是相似项目单价只需要调整运距就可以使用,这个在审计上也是合理的。
综上,我个人建议这次的结算争议应该从敏感的价格争议调整到合同争议上来,建设承发包双方归根到底还是由施工合同来约束的,我们从合同上找解决办法其实也是从源头找办法,这是我的个人意见,请洪总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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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的问题是从哪些方面着手去向业主要钱,答案可以很多很多。哈哈。比如可以搞个美女公关,也可以找个恶汉讨债,或者请个省市领导说项,再直接点,直接把甲方负责人搞定了就是了,有什么事不好谈的,不就差个100多万么?
所以我觉得,虽然你的案例写得云山雾罩,却从一开始就是在寻求合同解决的依据。这是咱们讨论这个案例的出发点。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否则的话,29.39还是17.47,46开还是37开,永远也谈不清楚。还不如双方摆出自己的老大,鸿宾楼订个席去谈算了。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并不复杂。
1, 双方签订了合同(假定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2, 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也假设是有效的)
3,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事实被认可,价格没谈拢)
我们讨论合同变更时,通常是分两个部分的。一是认定是否构成变更;二是变更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偿。从你的案例来看,事实大家都认可(还有个什么“通-18 ”你可没在案例里提) 。但是不是变更大家可没有一致意见。业主提出(21万+22.92万)*17.47的话外音就是:这不是变更,我还是按合同价格付你款。承包商的21万*17.47+22.92万*29.39则是说,后面的这22.92万是变更,合同价格不再适用。那个46开则是业主的让步。
所以如果我是承包商,第一步要证明的是,这样的情况构成了变更,而且我也通知了业主这是合同变更。为了说明这一点,我要从原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找变更条款。并用你的“通-18” 作为证据。从理论上说,如果是业主提供土场,业主应该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期间使用的保证。土场停止使用构成了合同条件的变化,承包商可以视为变更并提出索赔的要求。
谈好了,进入第二步。否则将案卷由合同部交付外联部,视情况考虑采用软,硬,赖,哭,撒泼等各种合同外手段,尽量挽回损失。
第二步再来谈合同条件变化后,价格如何调整的问题。从你提供的信息看。这份合同(协议) 的问题多多。随便列几个:
1, 报价$29.39的依据,是不是也是2001江苏市政估价表?
2, 为什么签协议时没有价格条款却在决算是由施工单位申报?
3, 从工程量看,实际工程量超过投标工程量100%不止,为什么无人提出单价调整?
4, 业主为什么又同意用29.39来46开?。。。
所以我只好大胆猜测,这不是一份很严谨的合同。也不要指望有什么调价条款和变更条款。这个时候的谈判策略应该是,坚持这是合同条件变更。后面的22.92万单价另议。将天宝桥土场条件与投标条件比照(如运距,渣土费,道路条件,其他附加费) 等列项说明,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相应报价(不一定是29.39) 。报价中同时应考虑工期延长导致的管理费,办公费上升等因素。
最后问一句,洪总是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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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nsrb 网友果然不是浪得虚名,信誉分得高累计确实由你最近在清单版发的几个回复来得到佐证,呵呵,谢谢你得精彩论述,确实,现在得合同协议书得签订都还没有对合同价款得调整范围、方法、依据等作出非常详细得论述,你在你的文章中提出的几点疑问基本都是合同没有明确的,当然你的回复中哪些社会攻关学的东西大家都知道。我的本意是就这个案例来讨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这些看似简单的合同争议、造价纠纷的处理的切入点和自己论据的立足点,谢谢你的建议,给你继续加分啊,当然,还是一句老话,希望你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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