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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违约后工程保修款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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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单位和一个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内约定,工程结算价格的3%作为工程保修款,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交防水工程保修款的保函给甲方单位,甲方单位则将剩余工程保修款给施工单位(含利息)
1:在工程保修期内,施工单位负责修建的建筑多次出现漏雨、外墙涂料开裂等现象,但并未及时或彻底进行修复,直至保修期满后还存在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单位是否还应将保修款付给施工单位?
2: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并未给甲方提供相应的防水保修款的保函,依照合同约定甲方是否可以不将保修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在此期间双方并未谈及到防水保函的问题。
3:在出现问题2的情况下甲方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保修款一直在甲方存放,如施工单位提交防水保函后,甲方应将工程保修款付给施工单位,但是从保修期满至甲方支付保修款的这段时间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也应同时交付给施工单位,如需交付,则利息应如何计算,是按银行贷款利息还是存款利息计算?
4:甲方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还约定,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防水保修款的保函,甲方将工程保修款及利息(这里的利息可能是指保修期两年时间,工程保修款的利息,合同内并未有明确,只是说将工程保修款及利息返还给施工单位)。如果甲方不想将利息返还给施工单位,甲方应如何处理此事?(假设此案涉及保修款数额较大,200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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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工程保修期内,施工单位负责修建的建筑多次出现漏雨、外墙涂料开裂等现象,但并未及时或彻底进行修复,直至保修期满后还存在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单位是否还应将保修款付给施工单位?
这种情况,甲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如果保修期间甲方在施工方不按照约定进行修理时而请了另外的施工单位进行了修理,那么结算时应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修理费后将剩余工程支付给合同的施工方。
2: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并未给甲方提供相应的防水保修款的保函,依照合同约定甲方是否可以不将保修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在此期间双方并未谈及到防水保函的问题
这个无论在此期间是否谈及防水保函问题,都应该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办理,不然合同将没有意义。
3:在出现问题2的情况下甲方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保修款一直在甲方存放,如施工单位提交防水保函后,甲方应将工程保修款付给施工单位,但是从保修期满至甲方支付保修款的这段时间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也应同时交付给施工单位,如需交付,则利息应如何计算,是按银行贷款利息还是存款利息计算?
因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提交相关的防水保函,责任在施工方,所以在保修期满后直至施工单位提交防水保函后这个期间的保修款利息不能计算,施工方未按合同提交相关保函,责任施工方自己承担。
4:甲方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还约定,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防水保修款的保函,甲方将工程保修款及利息(这里的利息可能是指保修期两年时间,工程保修款的利息,合同内并未有明确,只是说将工程保修款及利息返还给施工单位)。如果甲方不想将利息返还给施工单位,甲方应如何处理此事?(假设此案涉及保修款数额较大,200万吧)
首先,如果施工完全按照合同提交了相关的手续,而甲方不想按合同将利息支付给施工单位,那么就是甲方违约,施工单位可以和甲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也可以按照合同申请仲裁或者想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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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有两个名词不要混淆就是:工程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和保修期;楼主提的应是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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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而看后
1。这个问题是否应该改成是否应该将全部的保修款给施工单位?我认为这期应有监理的保修参与,这段期限一般叫做 缺陷责任期,这期间如果一提发生保修的物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监理或业主现场察看后向施工企业下发通知或电函,施工单位进行修理,而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由监理出责任期整改通知单与保修金核算通知单,扣除的保修金应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所用资金,如果资金金额较大,可以由法律手段或谈判合同,如果施工单位不理会,业主完全有可能以以上证据没收其保函或现金,移作修复所用,并做好使用记录。
2。3。4 保函与现金区别并不大,我想知道你们这部分的保修是不是漏去,如果是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你们可能直接在最后决算的时候把所有的费用全给施工单位,保修费部分你们扣的是施工单位的保函吗?利息可以不给施工单位,这是常用手法。如果这样说,你们帮施工单位保存了这笔款子,哪是不是要收取一定的保存费呢?看看银行的作法就明白了,占用你的帐目,是不是要收费这部分的财务管理费? 只要是明确的保函可以把钱全部退出,当然要在最后补上这一点前面合同的不足,讲清楚保函的抵压方式。一担出现问题,业主可以直接方便的把这个东西压出去弄钱修补,当然这些保函压现金损失由质量问题方承担。
利息的计算 是不计的,与进度款一样,没有听说过合同定的时候价款压在业主哪里,要是施工单位故意误工期,哪时间长了,放在业主哪里的工程款最后不可能要付给施工单位利息的。其实这事也是业主招标方的失误, 一般是按合同价的约定好的,按合同的多少付给施工就是了,这里面并不可能计算利息。如果这样,进度款及合同价(固定总价或单价)都是固定好的,这是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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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同意wenhuajl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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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0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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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预留保修金一般是不记利息的,若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况则施工单位免费维修,若通知不来则由甲方组织维修,维修费从保修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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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一般是借与贷之间才发生,你不按合同完成要求,哪部分钱就不是你的,完成后钱是你的,但这期间钱还是我的,又不你的钱放在我(业主)这里。如果完不成,这钱就不是你的。简单的道理,利息不可能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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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1、应该退还,毕竟施工单位进行了维修,但必须将问题处理好
2、甲方应将保修款退回
3、不应支付利息
4、那就赖着,工程款也不给!这是中国甲方的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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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工程保修期内,施工单位负责修建的建筑多次出现漏雨、外墙涂料开裂等现象,但并未及时或彻底进行修复,直至保修期满后还存在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单位是否还应将保修款付给施工单位?
我的意见及做法是工程防水保修期的开始计算时间是以交付业主开始,期满是最后一次防水维修加上保修期,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保修期未满,所以不存在退给施工单位保修款。
2: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并未给甲方提供相应的防水保修款的保函,依照合同约定甲方是否可以不将保修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在此期间双方并未谈及到防水保函的问题。
应该按合同执行;甲方可以不将保修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3:在出现问题2的情况下甲方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保修款一直在甲方存放,如施工单位提交防水保函后,甲方应将工程保修款付给施工单位,但是从保修期满至甲方支付保修款的这段时间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也应同时交付给施工单位,如需交付,则利息应如何计算,是按银行贷款利息还是存款利息计算?
因是施工单位违约在先,所以不计利息
4:甲方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还约定,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防水保修款的保函,甲方将工程保修款及利息(这里的利息可能是指保修期两年时间,工程保修款的利息,合同内并未有明确,只是说将工程保修款及利息返还给施工单位)。如果甲方不想将利息返还给施工单位,甲方应如何处理此事?(假设此案涉及保修款数额较大,200万吧)
应该按合同执行,工程保修款一般是不计利息的,如果合同约定计息的,利息应该按这段时间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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