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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给我带来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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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将08清单规范看了看,学了学。感觉很困惑,其中的部分条款不知道怎么执行。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虽然平时状况是建设单位比较强势一点,但感觉这次清单规范好像专为施工单位编制的,也没有必要吧:
1、作为国家审计,一般情况下二审项目比较多,根据这个规范如何延伸到施工单位。这条规范个人感觉应该是不能超越《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吧?
2、限期审计结束,根据要求:500万元以下的项目20天审结,5000万元以上的60天。可能吗?作为国家审计,按照审计署6号令,走程序的时间都不止20天啊!
学习了!!!在国家审计的工程决算审计过程中肯定包含了工程结算审计,不可避免的会碰到延伸审计到施工单位的情况,而且决算审计一般都是二审,如果根据新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可以拒绝参加核对。那么决算审计又怎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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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家审计与施工单位无关。
2.工程造价的审定,原则上是一审终审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机构认并签认,没有法规要求必须要经过国家审计。
3.《审计法》的约束对象在建筑工程方面是建设单位,不是施工单位。而计价规范的约束对象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机构。
这以前有许多国内关于造价纠纷的判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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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翔宇789的说法,如果合同中对结算没有特殊的要求,建设项目的造价能否通得过国家审计,那是建设单位的事情,与施工单位无关。但实际情况是,钱在建设单位手里,他不给你,施工单位也很无奈,只好妥协,所以结算就变成了与国家审计相关,但这是不正常的,也是无理的。
现在规定工程造价一审即终审非常必要,核对完毕定下来后就不要反悔,也比较公平。以前的建设单位搞一审、二审、三审....,无限期拖延结算时间,今天这个单位来砍一刀,明天那个单位再砍一刀,施工单位今天对这个单位解释一番,明天又得与另一个单位核对一番,反正造价是只有减少的,建设单位当然高兴,也乐此不疲,但对施工单位非常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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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08规范的两大措施保证了竣工结算的按期完成
1)开始由招标控制价来控制:当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以往的3-5%的不可预见费改成了10-15%的暂估价,保证了索赔、签证、变更调整所需要的资金;
2)施工期间的索赔、签证、变更调整等规定了办理期限(过期无效),并随进度款同期支付。
这样以来,竣工结算只是走走过场而已。
现在担心的是不按08规范去做,而不是08规范所造成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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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转载一下2009年3月份苏州造价信息上一篇文章的一段:
一般合同中只约定结算答复期限,而没有直接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好多合同中都有这一漏洞。如果没有直接写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那么到了法院,法院都不一定支持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法院一般情况下还是会审价。况且,一般所说的“法”是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但不包括建设部、财政部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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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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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jsxzwjg在2009-6-4 15:59:00的发言: 一般合同中只约定结算答复期限,而没有直接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08规范弥补了这一漏洞。如:
强制性规定: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关于在约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或调整已经认可的规定,在08规范中有依据:
如: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再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视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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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新版合同文本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并明确为认可: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支持"
建设部第107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财建部[2004]第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都有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规定
默示表示有效情况有两种:第一是法律有规定的(指全国人代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第二是当事人有约定的.而107号文和369号文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不能作为默示依据.
但是若双方所签订合同并没有默示的约定,只有约定适用107号文和369号文,就意味着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所以99版合同文本要双方约定,新版合同已有"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不存在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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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结算经过中介机构审核,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甲方又委托中介机构复审,
(1)这种复审结果是否有效?付款是否按此结算.
(2)如果是审计局或财政局或检察院委托中介机构(假如他们没有这个审价能力),算不算国家审计?这种复审结果,对乙方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是甲方直接委托又是如何?(比如国有的学校,较大的学校还有审计处,这个审计处是否就等同于审计局?)
如果国家审计时间很长,有的国家审计要四五年,施工单位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如果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因为现在习惯称“中介审价”为“审计”,是否可以认为这个审计就是中介机构的审价,
(4)[新清单计价规范]: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该条款是否为强制条款?查强制条款说明中又无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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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YTWZS在2009-6-4 17:59:00的发言:[quote]以下是引用jsxzwjg在2009-6-4 15:59:00的...08规范弥补了这一漏洞。如:
强制性规定: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关于在约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或调整已经认可的规定,在08规范中有依据:
如: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再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视为认可。
这种条款99合同文本就有很多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那么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后,工程师是否可以要求承包方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这下无限下去,还索赔个P啊
签证更是了,现实中有多少签证单到了审价的时候还没签的,通常都是说你没签证不能算,谁会说没签证啊,那业主默认了,合同都没用,08规范有什么用,根本解决不了什么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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