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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调整材料价格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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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背景:投标时某些子目的主材价格偏低,但综合单价正常。例如2mm厚防水卷材,投标时防水卷材价格只按定额计取18元每平方(当地无此材料的信息价,相类似材料当时的信息价为28元每平方), 现在业主将防水卷材变更为3mm厚(当地无此材料的信息价,相类似材料当时的信息价为35元每平方)。合同约定:1、报价中有综合单价和对应子目的按综合单价和对应子目执行;2、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和对应子目的,按当地计价表及省市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材料价格按当地当月造价信息。
在申报综合单价变更时,双方同意只变更材料价格,其余不变。但是对于如何变更材料价格,双方存在分歧。
施工方观点:合同中写的非常清楚,“材料价格按当月造价信息”,如当地没有此材料的造价信息,可参考其它类似的信息价,只要这个信息价是双方都认可的,现在3mm厚类似防水卷材的信息价为35元每平方。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每平方的材料就应该按35元计取,则施工方的材料价差为35元-18元=17元每平方。
业主方观点:1、合同约定的条款只针对变更材料与信息价上的材料品种、材质完全一样的情况,当地的造价信息上没有此材料的信息价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信息价;
2、就算当地造价信息上有此材料的信息价,变更材料现在的信息价是35元,但是施工方投标时的报价为18元每平方,相对比投标时28元每平方的信息价,业主可以认为这是施工方的让利,现在材料变更后,也依然要保持相同幅度的让利。
3、综上,业主仅同意按照信息价价差补材料价差,即材料价差仅为35元-28元=7元每平方。
您认为施工方还是业主方的观点正确?还有没有其它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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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同意业主方的意见!
第一“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和对应子目的,按当地计价表及省市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材料价格按当地当月造价信息”市场上没有这种材料信息,按类似产品的价格信息合情合理。
第二合同上约定的变更时按当地当月价格信息,业主就不能单方面理解施工方投标时让价现在就必须让价,必须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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