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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单计价结算中遇到的问题,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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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做一个清单报价的结算,在对审中遇到种种问题,希望大家讨论下,看施工方和审计方那些各自合理,这个工程是否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
一、 工程背景:本工程是一个政府招标安装工程,按清单报价。该公司以建设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了投标报价,并以中标价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合同中详细的关于工程造价、结算、材料定价的条款如下:
第三条:本工程包工包料内的总造价(中标价)为(大写) (人民币)¥ 元。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包干总价,也不因价格信息的调整而变动包干总价(设计变更和业主变更的除外)。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用材,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而浮动,已作不调价的规定。但因甲方要求而变更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设备可根据定额和市场进行总额和调价,其优惠率按投标文件中的优惠率进行优惠。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
1、 工程决算以招投标文件,xx省建筑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核定单、工程竣工图、合同及补充合同等相关资料,并有甲乙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前任的各种签证为依据进行结算。
2、 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其费用的调整: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的,以招标文件为准,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办法处理:1)与投标文件相同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投标单价执行;类似项目参考投标单价确定。2)新增项目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取费按xx号文各项费率取下限值及配套现行文件,办理结算时送评审中心审定,并按投标书承诺的费率计算优惠。
第二十七条:特种材料的价格审定
按照甲方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凡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本市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特殊材料。由甲、乙双方、监理及相关部门一起询价确定,工程结算时据实结算。
二、此项目的结算双方出现的分歧:
1:该项目中有个系统的主要设备,由于建设方要求,改换品牌,从而审计方认为,品牌变了,价、量都要变。施工方认为此工程属于包干合同,不能审核我的投标工程量价,我的产品完全符合该系统的性能参数,功能验收合格,只能审核我方的业主签证和变更。
2:在结算中,原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量上出现了量的差错,清单数量不准,从而审计方要扣除清单中多报的数量。施工方认为,按照量价分离的计价原则,业主方应该承担量的风险,施工方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的合理性等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不能扣减。
3:由于去年的电线材料猛涨,施工方所购进的电线材料,已经超过100%了属于风险范围之外的,经过建设方的认可签字,同意酌情调差。审计方认为合同十六条明确了不做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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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在此项目的结算分歧中我认为:1、系统主要的设备的品牌的更换,属于项目特征的变更,不同的品牌的产品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差价,应该调整结算单价;2、关于清单工程量的差错的调整问题,要看误差的范围,只有在误差很大时,才调整,如江苏规定单项超过15%;3、材料价格涨价的风险承担主要依据合同,合同中未规定,而材料价格涨幅过大,甲方同意变更,可以酌情调差。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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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该合同应为固定总价合同。因为从“本工程包工包料内的总造价”可以看出为总价合同。从后面的约定看,价也固定,因此可以认定为固定总价合同。
二、业主变更品牌应属工程变更,应调整工程价款。如业主调整的设备价款高于招标书的价格,从承包人的角度理解,增加合同价款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同样,调整的设备价格底于招标中的价格,也应调整。应是“等价有偿”原则。承包人可以索赔因变更设备引起的管理费用的损失(如有的话)。
三、材料涨价很难得到支持。从合同约定看,涨价风险属于承包人,承包人认为“已经超过100%了属于风险范围之外的”是不正确的,我认为应是“涨价超出了合理范围”,承包人可以和建设方协商,但很难得到支持。即使通过法院变更,施工单位如不能提供涨价超过100%的证据,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四、承包人应得到教训,不能因为想做工程就什么合同都签订,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重视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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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固定总价合同,但是也明确了此外可以调整原因(设计变更和业主变更),在实际施工图与投标时候提供的招标图纸不发生变更情况下,无论工程量的差距有多大,都不予调整;除非实际施工图与投标时候提供的招标图纸不一样了,即发生了变更才可以调整工程量。毕竟清单量价分离,建设单位既然提供了工程量,就要承担量的风险(如果因工程量量差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只能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责任承担人);而施工单位报了价,就要承担价的风险,根据合同来看,非设计变更及业主变更是都不予调整。但是注意:任何人承担风险都是有个范围,这个风险范围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见的,超过这个范围,其实还是应该调整的。不然打起官司来,建设单位要输。但是这个风险范围是多少呢?呵呵,中国特色,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容易引发纠纷和官司。但是有些地方还是有明文规定的,譬如浙江。
由于量差是可以控制的(要看编制清单的人的水平和责任心了),不像价格,市场规律没有人能控制,也就不能控制价格。所以量差和价差不能同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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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中有个系统的主要设备,由于建设方要求,改换品牌,从而审计方认为,品牌变了,价、量都要变。施工方认为此工程属于包干合同,不能审核我的投标工程量价,我的产品完全符合该系统的性能参数,功能验收合格,只能审核我方的业主签证和变更。
答:施工方有理。因为设备品牌的调整,不牵涉到工程量的调整,仅仅是换了牌子,只是价格问题而已,所以审计只能调整设备价,不能调整量。你问一下审计,是否工程量少了,他也帮你调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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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结算中,原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量上出现了量的差错,清单数量不准,从而审计方要扣除清单中多报的数量。施工方认为,按照量价分离的计价原则,业主方应该承担量的风险,施工方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的合理性等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不能扣减。
答:关键要看实际施工图与投标时候提供的招标图纸是否发生了差异,如果没有,对不起,不能调整。工程量被算多了,建设单位承担损失;工程量算少了,施工单位承担损失,其实还是很公平的。量差是可以控制的(要看编制清单的人的水平和责任心了),不像价格,市场规律没有人能控制,也就不能控制价格。所以量差和价差不能同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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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去年的电线材料猛涨,施工方所购进的电线材料,已经超过100%了属于风险范围之外的,经过建设方的认可签字,同意酌情调差。审计方认为合同十六条明确了不做调价。
答:100%的涨幅肯定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预见的,既然建设单位已经认可签字了,作为审计不能是咬文嚼字,脑子一根筋的,应该酌情调差。那怕建设单位不认可,也可调整,只要施工方提供足够的证据,就是打官司,也是施工方肯定赢。毕竟这个100%涨幅是没有任何人可以预见的,属于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反之,降幅超过风险范围之外也应该相应降低价格,这样对双方都是很公平的。
这个问题难就难在风险范围的确定,我一直不明白,政府为什么不明文规定一个范围,然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百分比。中国办事就喜欢含蓄,这样其实是很不公平,不像外国人处事风格,“1”就是“1”,“2”就是“2”,而在中国“1”也有可能变“2”,“2”也有可能变“1”。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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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注意:任何人承担风险都是有个范围,这个风险范围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见的,超过这个范围,其实还是应该调整的。不然打起官司来,建设单位要输。但是这个风险范围是多少呢?呵呵,中国特色,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容易引发纠纷和官司。但是有些地方还是有明文规定的,譬如浙江。
黑兄,浙江哪个文件有规定,我一直在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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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总价合同,
1、主要设备,改换品牌的问题,是否调整价格要看招标文件及招标时的设计文件是否有规定品牌的问题,如果在招标文件或招标时的设计文件有规定的品牌,而施工中业主对此进行了变更,那么就应该进行价格的调整。反之就不能够调整,而不是单价降低就应该调整单价,而单价升高就不能调整(现在很多的审计机构就是这样的高 了不调,低了就要扣钱)。
2、量差问题:由于是总价合同,量差问题双方都有风险(实际上该风险对施工单位来讲更大),所以不能调整。
3、至于材料价格问题。可以与设备价格问题一起讨论,因为意思都一样,品牌变了可以调整单价的话,那我可以说原来不是这个品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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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中有个系统的主要设备,由于建设方要求,改换品牌,从而审计方认为,品牌变了,价、量都要变。施工方认为此工程属于包干合同,不能审核我的投标工程量价,我的产品完全符合该系统的性能参数,功能验收合格,只能审核我方的业主签证和变更。
施工单位无理:按合同第十六条规定“但因甲方要求而变更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设备可根据定额和市场进行总额和调价”,第三条“设计变更和业主变更要调价”........品牌变更本来属于变更,明显要调价,施工单位不能变更后价高要调价低不调。
2:在结算中,原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量上出现了量的差错,清单数量不准,从而审计方要扣除清单中多报的数量。施工方认为,按照量价分离的计价原则,业主方应该承担量的风险,施工方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的合理性等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不能扣减。
审计方无理,合同总价包干,清单量与图纸量不符合,没变更不调整量差,
3:由于去年的电线材料猛涨,施工方所购进的电线材料,已经超过100%了属于风险范围之外的,经过建设方的认可签字,同意酌情调差。审计方认为合同十六条明确了不做调价。
既然业主同意补价差,可签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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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孩子他爹在2008-1-2 10:09:00的发言: 1:该项目中有个系统的主要设备,由于建设方要求,改换品牌,从而审计方认为,品...孩子他爹非常有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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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第3条明确规定: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包干总价,也不因价格信息的调整而变动包干总价(设计变更和业主变更的除外)。所以施工方还得接受这一点,市场价上涨的风险,只能自己承担
2.有关招标文件清单量的问题,合同中好像没有明确的规定,签合同之前就要协商这个问题,增加补充合同,对工程量的出入要做明确的规定,超出清单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还要确定一个计算规则。
和甲方签的合同要根据经验把能想到的问题都要落实,一旦合同签了,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条款,扯皮拿钱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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