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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量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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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请教各位高手在工程招标时,施工单位拿到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是否需要或必须进行工程量复核?或是在中标后应当在一定的时期进行工程量复核,并签订合同时提出差量?在这方面有没有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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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看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合同条款中,对合同形式规定的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如果是总价合同,如未对工程量澄清的时间有要求,就需要在开标前核对。如果是单价合同,则无须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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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强制性条文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按条文解释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本条的认真执行可改变目前所有投标人按照同一图纸计算工程量的重复劳动,节省大量的社会财富和时间;有利于公平竞争,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的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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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想法是好的,也符合新清单规范的精神,问题在于现在许多招标人(包括其请的代理),总在拼命的转嫁风险,而且规范也允许总价合同的存在,因此,实际操作就说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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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许多招标人(包括其请的代理),总在拼命的转嫁风险”的事实存在,但08规范规定的招标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句话在总价合同中也是有效的。
08规范没有规定,执行总价合同就不执行规范的其他条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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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现在的招投标方法,投标时清单中的量不需要进行复核的,工程结束后,量是按实计算的,一般单价是按投标时的。量的风险有业主承担,价的风险有施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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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总价合同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的。
现在中国的事情,不是一部计价规范就能解决的。诉讼时,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合同法》是比计价规范优先得多的。
因而友情提醒大家:在投总价合同的标时,要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否则,依据《合同法》,将视作你已经认可了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打官司是打不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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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用测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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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wu-peiqi在2009-6-27 20:35:00的发言:按照现在的招投标方法,投标时清单中的量不需要进行复核的,工程结束后,...我赞成你的观点。由于这是一个原则问题,非争不可,故再补充四点:
1)只要投标方提出了工程量清单,就要对其负责,就要承担量的风险。合同法也是讲理的,不会把合同中的瑕疵或招标人的失误责任都转嫁给投标人。
2)如果不按投标方提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将显失公平。所以这次08规范,将工程量清单表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为一张表,目的是不允许投标方改工程量。
3)从03规范就讲:“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可改变目前所有投标人按照同一图纸计算工程量的重复劳动,节省大量的社会财富和时间”,08规范又再次强调这一点。如果再坚持要所有投标人按照同一图纸计算工程量的重复劳动的做法,岂不是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唱反调。
4)民法是大于合同法的。民法的原则是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是可以打赢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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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3)从03规范就讲:“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可改变目前所有投标人按照同一图纸计算工程量的重复劳动,节省大量的社会财富和时间”,08规范又再次强调这一点。如果再坚持要所有投标人按照同一图纸计算工程量的重复劳动的做法,岂不是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唱反调。
难道不需要复核工程量?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文件中一般有确认工程量的时间要求的,人家也并没有违犯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也是由招标方负责其准确性,但只是加了个时间要求,这也不是显失公平的行为吧。做为投标人难道可以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表去进行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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